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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12: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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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保障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科技攻关、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基础工作正常开展,参照《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煤矿企业。第三条安全技术审批坚持合法履职、分级审批、高效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安全技术项目需由(集团)公司审查后转报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一)、新井建设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二)、矿井水平延深安全专篇;(三)、改扩建工程安全专篇;(四)、“三下”开采设计;(五)、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六)、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鉴定报告;(七)、其他应报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第五条下列安全技术项目需报下属煤矿企业或下属煤矿企业的子公司审批:(一)、新井建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审;(二)、生产矿井水平延深计划、地质报告(说明书)、方案设计(三)、矿井资源勘查设计及勘查地质报告;(四)、矿井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安全工程项目和主要设备更新计划;97
(五)、矿井采煤、掘进、洗选等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六)、矿井年度储量动用计划,矿井储量报损、注销和关闭报告;(七)、矿井年度采煤、掘进、洗选计划;(八)、自有资金改扩建工程设计,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九)、生产矿井采区接替计划,采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十)、综合机械化采煤、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受水害或自然发火或地质构造严重影响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十一)、特殊采煤方法的工作面设计、下属煤矿企业首次应用的采煤方法和掘进新工艺应用作业规程;(十二)、防治灾害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基建矿井工程管理和阶段性进度计划,确定工程标准和修改设计;(十四)、一般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工程项目,一般性采煤、掘进、洗选工艺改革项目;(十五)、矿井瓦斯利用项目;(十六)、其他应由下属煤矿企业审批或明确由其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第六条其它如采煤工作面设计、掘进工作面设计、各类安全技术措施、采区施工设计的审批由各下属煤矿企业自行规定。第七条应由上级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由下一级单位初审合格后逐级报送;第八条工程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后,再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97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制定补充措施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补充措施,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责,需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由各级总工程师批准;本单位同职级人员按照分工及代理关系对其批准的安全技术项目负责;副总工程师按照总工程师授权履行职责,其批准的安全技术项目由总工程师承担责任。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坚持会审制度。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机运、安全等相关部门会审,再由审批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报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需(集团)公司批报的,各下属煤矿企业应至少提前1个月上报(集团)公司;由下属煤矿企业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其上报时限由下属煤矿企业规定。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和下属煤矿企业审批安全技术项目应自收到纸质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批复,紧急情况紧急批复;需上报单位修改、完善的安全技术项目,按照重新上报的时间计时。报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项目,由下属煤矿企业负责跟踪。第十三条各级均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经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批复文件、修改资料等全部归档。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97
的方针,保证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的贯彻实施,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促进矿井生产安全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安全监督检查由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类型分年度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员工自行检查。(一)年度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两次,由(集团)公司组织。(二)下属煤矿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三)专项检查是组织对重大隐患跟踪检查、专项整治情况检查、节假日及全国性重要会议期间等重点时段检查、事故多发或重点监控矿井检查。(四)专业检查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某项专业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作风;查机构、查管理;查现场、查隐患;查员工培训、查应急救援;查依法依规建设等。(一)查思想、查作风,就是检查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从思想、意识、作风入手,检查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否正确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二)查机构、查管理,就是检查各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7
(三)查现场、查隐患,就是从作业现场、生产设施、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重大隐患整改是否及时。(四)查员工培训、查应急救援,就是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员工培训,是否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五)查依法依规建设,就是查新建、改(扩)建矿井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执行。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的标准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标准、作业规程等进行检查。第四条、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处理对于安全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五落实”原则进行处理。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召开安全检查会议,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二)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下达检查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验收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三)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报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对拒不整改隐患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对重复发生的安全隐患,加倍处罚。第五条、安全检查评价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从作业人员、机器和设备、作业环境(简称“人、机、环”97
)三方面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工作面或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第六条、安全检查情况通报(集团)公司对检查活动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并以安全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第七条、对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指出、不监督或对自身无权处理的隐患和问题不移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安全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种类有奖金、评选先进;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因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办法处罚之列。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制定奖惩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经济奖惩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财务资产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七条、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的奖励:(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97
(二)、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身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四)、当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下属煤矿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其班子成员进行奖励:正职及安全、技术副职2000元,生产及其它副职1000元。第八条、年度安全奖励:(一)、年度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内的下属煤矿企业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二)、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及分管安全、技术的副职各2万元,生产副职1.6万元、其余副职1万元。第三章处罚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罚主要负责人3000-5000元;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其它领导,对个人罚款2000-4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或全年死亡控制指标超标的子公司,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相关责任人另行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对造成重大技术、生产安全管理非伤亡事故、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因此造成伤亡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十二条、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未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给予子公司5-10万元罚款。第十三条、97
生产死亡事故或基本建设死亡事故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死亡指标的50%时,每多死亡1人罚下属煤矿企业5万元,对有关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下属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给予分管安全和培训的下属煤矿企业领导2000-4000元罚款。第十五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4000-10000元处罚。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人员,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七条、不按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的子公司,对责任人给予2000元罚款。第十八条、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的直属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处罚5000元。第十九条、对未及时按照要求办理各种证照,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被处罚的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根据产量或产值,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作为安全奖励基金,所有罚没款计入安全奖励基金第二十一条、月安全奖励资金由下属煤矿企业承担,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班子成员的奖励资金在(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二条、按本办法获得的安全奖励不计入年薪。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97
安全举报制度为了充分调动煤矿工人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动(集团)公司生产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集团)公司,以及下属煤矿企业、矿井和个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举报。第二条(集团)公司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下属煤矿企业、矿井和个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的举报。第三条举报范围:(一)、上级认定的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认定的重大安全隐患,包括《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认定的重大隐患;(二)、证照不齐的生产矿井、基本建设矿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三)、生产矿井、基本建设矿井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作业的;(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三违”行为);(五)、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六)、安全隐患管理、整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七)、严重安全隐患应该报告而不报告的;(八)、其他严重安全问题。97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形式举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举报电话:13638515420。举报电子邮件:112150975@qq.com。举报通信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24楼05号。邮编: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受理举报,其组成人员均为受理人员;其他部门接到举报应予移交。受理举报按下列程序处理:(一)、受理人员按要求规范登记并编号;(二)、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明确举报事项调查处理部门;(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所受理的举报事项,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四)、举报事项调查处理部门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应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查、研究,形成处理决定,并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五)、对于署名举报,举报人员能够查证的,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告知举报人。第六条经调查,所举报安全生产问题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第七条对同一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第一举报人。第八条对于举报人实行保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泄露举报人的,由(集团)公司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第九条97
对于举报人实行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核实,由(集团)公司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举报制度,受理的举报事项及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例会制度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安全例会种类(集团)公司安全例会分三种: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和安全述职会议。安全办公会议是((集团))公司总部研究、分析和解决阶段性生产安全问题的会议;安全工作紧急会议是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状况,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单位、重点事件临时性召开的会议;安全述职会议是专门安排安全生产状况差的下属煤矿企业到(集团)公司进行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的会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死亡事故频繁发生,超过安全控制指标;有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排除或安全管理混乱,发生非死亡事故,但事故性质严重的下属煤矿企业应进行安全述职。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一)安全办公会议97
1、传达近期有关会议精神,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2、通报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3、研究、分析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4、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安全工作紧急会议1、传达国家、省有关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精神,落实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2、研究、制定安全工作的紧急措施和实施方案。(三)安全述职会议1、有关单位负责人安全工作述职。2、研究具体工作措施。三、安全例会的召开时间、会议主持和参加人员(一)召开时间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召开;安全工作紧急会议是否召开以及何时召开由安全变化情况决定;安全述职会议是否召开由分管副总经理提出,总经理决定。(二)会议主持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和安全述职会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可以主持会议。(三)参会人员安全办公会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97
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下属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安全述职会议:(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部门(办公室、安全、技术等)负责人,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等参加。四、安全例会的准备安全例会的准备由安全生产部牵头,根据会议内容由办公室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共同完成。需准备的主要资料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年度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指标完成情况、重大安全技改工程完成情况、事故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隐患整改进展、工作建议和措施),提交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事故单位述职材料,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及领导指示精神。五、安全例会召集和考核应参加安全例会的人员必须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由本人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安全例会由办公室会同安全生产部负责召集,由办公室负责签到和考核。六、安全例会精神的落实(一)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由安全生产部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重要的会议由办公室会同安全生产部形成会议纪要,相关人员、部门和下属煤矿企业负责落实。(二)对重大事项决定的落实实行监督安全例会对重大事项和问题作出的决定,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保质保量落实,落实情况一并纳入部门和下属煤矿企业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考核内容进行考核,接受安全生产部和员工监督。七、实施(一)、下属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97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安全目标管理(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安全委员会,煤矿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生产部,(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成员单位为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第二条、安全目标(集团)公司安全目标分年度安全目标和五年安全规划。年度目标根据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安全规划进行制定;五年安全目标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矿山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综合矿井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五年安全规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第三条、安全目标管理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内容包括:绝对死亡指标(含基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工程;安全文化建设等。第四条、安全目标管理方式97
(集团)公司每年与下属煤矿企业签定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当年安全目标管理具体内容和考核标准。第五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各级各单位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安全指标,制定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第六条、实现安全目标的保障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行为规范入手,以建立先进的企业安全文化为表现形式,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政治保障制度。按照(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确立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生产工艺,研究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难题,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安全目标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必要投入。第七条、安全目标考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目标考核,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目标考核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等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第八条、实施(一)、下属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三)、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为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97
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包括下列费用:(一)、下属煤矿企业生产矿井按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二)、(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安全资金。第二条生产矿井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原则上不低于50元/吨煤;其他煤矿井不低于30元/吨煤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并覆行报批手续。(二)、下属煤矿企业若已执行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制度相比较,按就高原则执行。第三条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四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降低。确需调低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五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支出;97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十)、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十一)、按照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十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十三)、预防事故发生和抢险救灾的安全技术费用;(十四)、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安全投入计划提供(一)、下属煤矿企业根据年初的生产计划,制定当年的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报有关会议审查批准,经批复后的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有关会议审查批准执行。(二)、年度安全投入总体计划,纳入企业全面预算。(三)、物资供应部门根据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制定采购供应计划,并保证所有采购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做到保质、保量。第七条下属煤矿企业每年向上级公司专项汇报一次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第八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安全监管等部门应不定期检查下属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下属煤矿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九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97
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第三条(集团)公司在实施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还辅以评选先进荣誉奖励和对事故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第四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制度处罚之列。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制度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本部相关管理人员。本部管理人员适用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第六条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年度考核,每年度各类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标准、考核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各类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和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财务资产部负责落实和考核。第八条未完成有关文件规定的考核指标的,罚没风险抵押金。第九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收取,专帐管理。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自行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97
第三章奖励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下列情况给予安全奖励:(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二)、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员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四)、当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五)、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六)、实现安全活动中目标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七)、其它应予奖励的情况。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年度具体安全奖励办法,安全奖励标准和费用承担方式在具体办法中明确。第十三条下属煤矿企业自行制定本单位安全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安全奖励标准根据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第四章处罚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针对以下情况实行经济处罚:(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下属煤矿企业领导;(二)、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责任人;(三)、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或未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责任人;(四)、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的下属煤矿企业安全和培训工作分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人员;97
(六)、发生较大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人员;(七)、不按规定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并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的单位和责任人;(八)、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九)、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令或其它规章、会议精神等,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十)、不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十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年度目标的单位;(十二)、由于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其它严重生产安全后果的责任人员。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部会同财务资产部执行。第十七条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出具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负责收取,并实行专帐管理。第五章安全挂钩工资第十八条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年薪收入与安全生产业绩挂钩,挂钩比例在相关办法中规定。第十九条直属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业绩由(集团)公司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为考核牵头部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参与考核。第二十一条下属煤矿企业及其矿井实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其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97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下属煤矿企业制定的本单位各类安全与经济挂钩办法,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三条安全风险抵押奖励、安全奖励不计入年薪。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条为防止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组织事故救援,有效阻止事故扩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第三条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粉尘、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第四条下属煤矿企业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者。第五条矿井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年度安全生产部署和灾害预测预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第六条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督促各矿认真执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第七条各矿井必须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对主要灾害预防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照矿井实际情况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下属煤矿企业每季度对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修订、完善和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八条矿长负责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人、财、物”97
的落实;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具体负责相关的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实施情况;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第一条下属煤矿企业及矿井应加强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监控管理工作,采取预防措施,落实措施计划,防止事故发生。第二条在直属企业(子公司)的指导下,矿井每年由矿长负责,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防洪演习、反风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组织人员专门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矿井演习报告报直属企业(子公司)审查备案。第三条直属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分层次、限时间,落实方案、资金、措施和责任人进行整改。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查岗制度,搞好查岗活动,减少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和协助整改安全隐患。鼓励通过提高技术手段,保证查岗效果。第五条重大安全隐患严格进行排查,及时报告、监控和整改。第六条各矿井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签字、考核。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97
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保障矿用设备、器材的正常供应和运行,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第三条设备、器材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二)科学选型与合理使用相结合;(三)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四)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六)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相结合。第四条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任务:强化设备、器材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五条设备、器材管理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器材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器材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第六条设备、器材管理的基本职责: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器材,及时更新改造,使设备、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发展需要。第七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设备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下属煤矿企业和矿井之间设备的调拨、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理进行评估。第八条矿井设备、器材应当合理备用,尽量减少闲置。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预警机制,对超期服役、达到报废要求的设备应实行强制淘汰。第二章职责划分97
第十条(集团)公司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三)、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四)、组织设备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员工的业务培训,为下属煤矿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十一条下属煤矿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办法。(二)、审批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设备更新计划。(三)、组织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资产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调研和分析论证。(四)、督促矿井建立设备、器材台帐,并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建立主要设备、器材技术特征卡片及各类图纸资料档案,定期核对设备、器材数量,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一致。(五)、负责组织对特大、重大设备、器材事故追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矿井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二)、编制上报设备、器材的补充、更新、改造、大修及报废计划。(三)、编制上报设备、器材预防性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参与设备、器材的验收。97
(五)、设备、器材入库、领用、退库管理。(六)、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七)、适时安排设备、器材大修、改造和更新,不断合理淘汰报废落后的老、旧、杂设备、器材,满足矿井安全生产不断发展进步的需要。(八)、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九)、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上报机电专业统计和节能工作报表。第三章设备器材的配套选型第十三条矿井需要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器材前,应由矿井设备管理部门提出需购置设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相关部门和所需设备器材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四条设备、器材的选型必须充分考虑通用化、标准化要求。选购的设备、器材必须是定型产品、有安全标志、有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第十五条同一矿井应规范同类设备、器材使用型号,最大可能地实现配件互换。第十五条下属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主要大型设备器材规划、选型、购置和验收工作。施工单位与使用矿井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设备、器材、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并存档。第十六条井下防爆设备、器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97
第十七条大型设备、器材或关键设备必须在考察、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选型配套设计,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八条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要求:(一)、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由矿机电业务部门负责,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批准上报。(二)、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符合本行业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三)、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紧密结合使用现场客观实际,并进行多方案比较,不得选用技术落后、高耗能或淘汰设备。要大力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降低消耗、提高效率。第十九条凡需要进行配套的设备、器材,必须由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配套厂家工程技术人员分析论证配套相关问题,并签订配套技术协议。第四章计划与购置第二十条矿井大型设备、器材购置计划由矿井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分管矿领导或矿长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小型设备、低质易耗器材计划由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第二十一条各矿井必须在每年12月15前上报下一年度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到下属煤矿企业,并在设备、器材使用前6个月上报设备、器材购置技术参数,经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第二十二条97
物资供应部门应按照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采购供应合格的设备、器材。第五章验收与入库第二十三条新采购的大型固定设备、器材和需要配套的设备、器材在设备供货商发货前,必须由物资供应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新到货的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设备、器材发货前验收,严格按照该设备、器材的出厂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性能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发货。第二十五条设备、器材到货验收的内容包括:(一)、设备、器材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设备、器材的附件、备件、工具是否齐全并符合合同及装箱单的要求;(三)、设备、器材及附件、备件、工具等在运输途中有无损伤;(四)、设备、器材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产品说明书、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并与装箱单一致;(五)、凡购置仪器、仪表等相关器材,必须有检验合格证。第二十六条暂不安装、使用的设备、器材,原则上都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无法入库保管的设备、器材,必须下垫上盖,防止日晒雨淋、锈蚀,严禁拆卸,并安排看守防止丢失。第二十七条各种固定设备、器材的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等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档案室,建档登记保管。第六章安装与使用第二十八条新购置的设备、器材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97
第二十九条设备、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安装图纸、技术资料要求进行安装,并严格执行本行业有关规定。第三十条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并贴证后,方可入井安装。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装负责人,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第三十二条设备、器材安装完毕,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凡仪器、仪表必须按照检定周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三十四条各种设备、器材的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且身体素质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者,方可上岗操作。第三十五条矿井新设备、新器材投入使用初期,使用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监督和设备采购等部门反馈有关信息。第三十六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设备、器材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司机或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固定设备安装地点必须悬挂或张贴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第三十七条设备、器材的使用要定人、定机,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第七章维护与检修第三十八条使用中的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97
第三十九条所有设备、器材,都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良好、安全经济运行。第四十条主要设备、器材按规定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和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第四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运行。第四十二条所有设备、器材的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第四十三条设备、器材维修工作应实行包机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器材的关键部位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认真填写记录。第四十四条主要设备及机房硐室,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装备,并有完整的制度、规程、记录、图纸。第四十五条要加强设备、器材的润滑管理,建立“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并对主要设备进行润滑专责管理。第四十六条坚持执行设备、器材维修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按设备、器材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内容。第四十七条设备、器材检修分日常检修、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和大修三种类别。检修设备、器材时,必须按照《设备、器材检修标准》进行检修;需有资质单位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各种仪器、仪表、控制装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检修,定期校验。第四十八条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实施不同的检修方式:97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二)、大型固定设备要按计划周期轮换运行,备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主要排水设备及其管路等,必须在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三)、平时不能轮换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第八章改造、更新与报废第四十九条矿井可对技术性能差的老、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但必须编制技术改造方案,经上一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十条设备、器材的技术改造必须结合大修进行,所需费用不得超过改造时新购置设备价的70%。否则,应纳入更新范围。第五十一条矿井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设备、器材现状编制设备、器材更新计划,经下属煤矿企业批准并下达正式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设备更新的原则: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器材,应该报废、更新:(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二)、经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经济性明显不合理的;(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第五十三条97
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待报废设备,报废前不得拆卸、丢失;批准报废的设备,由下属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统一处理。第九章调拨和处理第五十四条各级各单位应做好闲置设备、器材的调拨和处理工作。第五十五条下属煤矿企业之间闲置设备、器材的调拨和处理,由下属煤矿企业设备评审委员会,按照市场规律对设备、器材的现状进行评估,合理作价,并签订设备资产调拨合同。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设备、器材资产调拨产生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器材的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十章基础管理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必须落实相关部门对设备、器材的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器材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十八条各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气组、电缆组、设备组、配件组、油脂组、胶带组、器材组等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各专业小组负责设备、器材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收集等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设备管理要做到数目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建卡,建立分类设备台帐,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设备台帐每年调整一次,设备台帐必须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一致。第六十条设备要建立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并绘制提升、运输、压风、通讯、供电、供热和供水等设备布置系统图。第六十一条97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设备定期检修制、机电干部上岗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安全活动制度、事故分析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和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第六十二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器材档案。做到技术档案齐全,技术测定资料和各种技术、安全措施、试验资料齐全。第六十三条建立健全各类记录。有人值班的机房、硐室,要认真填写要害场所登记簿、运行记录、事故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检修记录、干部上岗查岗登记簿等,并做到册簿齐全、整洁、统一。第六十四条设备、器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规定报告,对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器材统计工作,做到准确、及时、整洁报送年、季、月度统计报表,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第十一章员工教育与培训第六十六条设备、器材管理部门要配合员工培训教育部门制定设备、器材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对设备、器材管理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第六十七条对设备司机(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要组织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教育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使其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达到本工种、本等级应知应会要求,并做到“三懂、四会”。第六十八条积极开展设备、器材司机和操作维修工人技术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提高机电员工的技术素质。第十二章奖励与惩罚97
第六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一)、被评为(集团)公司及以上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的;(二)、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三)、防止重大设备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第七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等造成设备、器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二)、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三)、购置的设备无法使用,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第一条、值班制度(一)、下属煤矿企业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第二条、值班人员范围(一)、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二)、矿井及以上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本单位领导干部值班。第三条、值班时间(一)、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在所属市区境内的安排值班,在市区境外出差的不安排值班。97
(二)、领导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24小时,原则上从当日8:00到次日8:00。(三)、下属煤矿企业在法定假日放假期间,矿井在法定假日放假和双休日期间应安排矿领导值班。(四)、法定假日放假期间,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值班时间原则上按24小时,也可以按8小时或12小时。第四条、值班职责(一)、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四)、按程序处置安全生产紧急事项。(五)、检查劳动纪律及各单位值班工作情况。(六)、向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七)、传达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指令。(八)、落实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第五条、值班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值班工作,认真安排布置,落实值班人员职责。(二)、值班人员不得离开本单位行政区域,原则上应在调度室(值班室)值班,并坚守值班岗位,履行值班责任,尽职尽责完成值班任务。(三)、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说明,并向主要值班领导请假。(四)、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且不得拒绝接听调度电话。(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禁止喝酒。97
(六)、值班人员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交接未完事项。(七)、各级安全生产调度必须逐级上报本单位当日值班人员名单,并掌握所属各单位当日值班情况。(八)、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由本单位调度室负责统一协调和掌握,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值班人员。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排查、控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矿井和直管矿井的公司。第二条直管矿井的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开展入井检查。矿井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当开展入井检查和实行带班作业。第三条直管矿井的公司相关人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及主要职责:一、入井检查次数规定(一)、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少于8次;(三)、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9次;(四)、安全、生产业务处室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2次;(五)、其他部门负责人每月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班次由下属煤矿的公司确定。二、主要职责97
(一)、监督检查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执行情况;(二)、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三)、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重大隐患整治等工作的开展情况;(五)、检查作业环境、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安全状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第四条矿井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经营管理人员每月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班次的规定及主要职责:一、入井检查次数的规定(一)、矿井正职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班次;(二)、矿井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每月不少于15班次;(三)、矿井其它领导每月不少于8班次;(四)、矿井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等,每月入井检查次数由直管矿井的上级公司确定。二、入井带班作业的次数规定(一)、矿长带班次数不少于6次。(二)、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带班作业次数由直管矿井的上级公司根据矿领导的人数、工作量、业务分工等因素进行确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各矿井根据领导带班次数的规定,确定入井带班的班次。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矿领导入井带班作业。三、主要职责97
(一)、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放炮环节、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三)、检查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督促当班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发现“三违”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四)、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五)、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第五条检查考核(一)各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要进一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二)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纳入下井带班作业范畴的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和入井带班次数不少于(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四)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领导下井查出的问题要作专门的交待、指定、落实部门和人员整改以及确立整改完成时间。(五)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要对领导干部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布、通报。第六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七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97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入井人员行为,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及《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入井人员包括矿山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新工人、在校实习生、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包括技校生)、安全检查人员和参观考察人员等需要入井的人员。第二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包括含有化纤成分的衣服),严禁入井前饮洒。第三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等入井,有瓦斯灾害的矿井必须随身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第四条严禁任何人员在井口周围20m范围内吸烟,井口看守人员、井口检身人员负责监督。第五条矿井设置井口检身室,配备专职入井检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入井和出井检身;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员的检查。井口检身室距离井口原则上应不大于20m。第六条入井人员必须自觉进行入井、出井登记,各矿井应安排人员负责入井、出井人员的统计工作。第七条入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避灾路线,正常生产时应按规定路线入井和出井。第八条入井人员在井下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打闹,不得随意移动、开启、关闭电器设备。严禁拆卸、敲打矿灯。97
第九条严禁入井人员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材料、各种生产设施设备等公有财物私自带出井。第十条入井人员出井后必须及时归还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等公用工具。第十一条在校实习生入井必须由矿方安排专人负责带队陪同。入井前,矿方应对实习生进行入井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二条其他参观考察人员入井必须征得矿方同意并由矿方安排专人负责陪同。入井前,矿方必须进行入井须知培训,陪同人员必须介绍清楚所要到达地点的基本情况和注意事项。第十三条凡未从事过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新分配毕业生),第一次下井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接受入井安全知识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上岗。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从事井下生产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获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上岗资质证,否则不得入井从事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等规定的其他入井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97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97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分管领导可以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7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六条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第十七条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意见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条97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的调查重点是:现场操作者的责任;现场管理者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前到过事故发生地点的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其它方面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97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阅认可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告结束。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有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档保存。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由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报告事故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批复;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8日内,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97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员工的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罚决定由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负责做出。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要求事故单位上报处罚意见的,事故单位必须上报。第三十四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遵照其决定执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处罚决定执行。以上两级均没有处罚决定的,依照下属煤矿企业处罚决定执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不重复处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第三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并违反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97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三、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四、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一)、事故调查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二)、不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97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其认定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第三条下属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等工作,督促矿井落实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及时消除隐患。矿井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各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点监督、专项监察、定期督促的职责,其他部门配合。97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一)、下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定期组织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二)、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三)、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四)、下属煤矿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97
(五)、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矿井每月、下属煤矿企业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应按“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斜坡提升、机电运输、放炮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八个方面分类进行。第三章安全隐患的管理和监控第六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一)、安全隐患分类。安全隐患按照其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四类:需要地方政府或省级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下属煤矿企业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施工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二)、安全隐患分级。安全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重大和一般2个等级;第七条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制定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集团)公司掌握并协助A类隐患的协调、整改;协调、跟踪B类隐患的整改;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跟踪、督查。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聘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技术方案。第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由下属煤矿企业落实,矿长组织实施。按“五落实”97
的原则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下属煤矿企业安全分管领导组织验收。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验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应由责任单位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过程和自检结果等,并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签署的自检验收意见。第九条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并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别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并作好原始记录备查。第十条建立隐患公示制度。下属煤矿企业要在调度室或主要井口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等。隐患公示制度由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建立。第四章安全隐患的上报和建档第十一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要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的形式,及时报送本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矿井所有安全隐患均应报下属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由矿井主办部门专门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报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A类、B类安全隐患下属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要按照隐患的类别、等级和专业,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第十二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第十三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97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种类、产生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验收负责人、整改验收人员、整改验收结论和整改验收时间等。第十四条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由(集团)公司向省级安委会或省安管局(煤监局)报告。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或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当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不按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或不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依法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进一步落实“强化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走向正规化,达到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技术素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97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直管矿山企业。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分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时送培到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新训或复训,考试合格由其发放证件,考试不合格者费用自理(包括复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四条各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送培到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新训或复训,考试合格由其发放证件,考试不合格者费用自理(包括复训)。各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五条公司内部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定期进行内培,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复培,复培不合格则调离管理岗位。第六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一).由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职工安全知识三级教育,并组织职工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入卷归档,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工作。(二)、三级教育的基本内容: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入井须知,各项制度,“三大规程”,应知应会;3、矿井灾害预防及基本措施,应急措施,避灾线路,个体防护、自救互救;4、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事项。(三)、三级教育培训方式:1、新工人入井作业前,必须参加由矿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97
对井下作业的新工人,应安排熟练工人现场培训,熟练工人应与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基层队要严把此关,对未签订师徒合同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队长的责任。在未经考核确认操作合格前不得单独作业。未经岗前培训者,一律不得入井工作。未经岗前培训入井工作者,罚款200.00元。谁安排谁承担其处罚;2、井下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一次参加矿上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可实行分班组轮流参加,并经考试,不合格者,可调换工种或取消下井作业资格。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迟到早退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对个人罚款50.00元。3、建立职工培训学习档案,个人学习成绩,一并归档。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正规化。第五条日常安全教育工作(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对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二)、新工人进井,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班,否则不准安排工作。(三)、召开班前会,作好班前会记录,说明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四)、召开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会议,专题计划、检查、总结、布置、评比安全生产工作。(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确定事故责任,制定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六)、学习操作规程和整顿劳动纪律。第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97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等。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集团)97
公司分管技术、生产、安全、保卫、供应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供应的副总师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二)(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顶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三)(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通风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四)(集团)97
公司和各单位的机电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五)(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六)(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物资供应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各单位的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七) (集团)公司煤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单位是(集团)公司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一)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部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97
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各单位每3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三) 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 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各单位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97
第六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家属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家属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必须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板本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 97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并将治理整改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由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并将治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及《重大危险源申报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两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进行考核。97
第十五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六条 为统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各单位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要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对地面存在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管辖单位,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毗邻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他们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97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区队(车间)→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直线式的、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班组、区队(车间)、单位和公司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定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直管矿山企业和下属煤矿。第二条矿井每年根据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求,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处理救援预案,内容包括矿井“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防治水、冲击地压以及地面危化物品、火等方面的灾害情况、预防措施、发生灾害的处理措施,相关领导和部门职责等内容,并向全矿职工贯彻学习。第三条97
发生事故后,矿调度室值班领导必须迅速了解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区作业人数、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受伤部位、伤亡情况或事故简要情况,按照灾害预防处理救援预案,依序立即通知相关领导和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工具、药品、到矿调度室或事故地点、现场指挥负责人、抢救工作,并在30分钟内向总公司汇报,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性补报。第四条在矿长未赶到调度室期间,由当天值班领导负责临时指挥,按照灾害预防处理预案规定组织、指挥抢救工作,当领导和部门赶到矿调度室后,以矿长任总指挥、矿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技科长、机电科长、通风安全科长、综合科部门负责人、调度室主任为成员的抢险救灾指挥部,认真履行事故抢险救灾指挥工作。第五条全矿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按照灾害预防处理预案要求,迅速进入工作岗位,履行自己的抢险救灾职责,同时要加强配合协作,严禁拖延、推诿扯皮,延误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快速、准确开展,把灾害程度和损失降到最低。第六条主要灾害事故应急措施:(一)发生顶板、机电、运输、冲击地压事故后,处于受灾区人员应视其情况,在班长、值班队长或者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迅速抢救受伤人员,搬离危险区域,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简要情况,包括事故性质、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部位、伤情等,同时听从调度室指挥。组织抢险、救险工作要随时与调度室保持联系,便于抢险救灾工作。调度室必须立即命令现场值班人员首先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然后组织抢险救灾。97
(二)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火灾、水灾等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迅速戴好自救器,应视其灾害情况,在班长、值班队长或者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迅速抢救受伤人员,搬离危险区域,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简要情况。对初期火灾较小能直接灭火的,要迅速利用现场一切能利用的工具进行灭火,不能直接灭火时,要迅速撤离灾区,并迅速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地点和灾情,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值班电工,切断灾区电源,并通知波及范围内所有人员全部进入进风巷搬到地面。(三)现场抢救伤员执行“三先三后”原则:即先抢救重伤人员后捡救轻伤人员,对出血伤员先止血后搬动,对骨折伤员先固定后搬运,以减轻伤情和伤害程度;对窒息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先搬运至新鲜风流,再进行人工呼吸。(四)加强井口检身工作,当发生事故后,除抢险救灾人员凭调度室或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入井。其余人员不得入井。矿调度室必须迅速统计井下人员数量、分布情况,受灾区域人员数量、分布情况,为抢险、救灾指挥提供决策依据。第七条直管矿山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九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更是煤矿工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保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煤矿操作规程的制定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第二条97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中,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第三条、作业规程的编制要结合(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工程状况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规定。第四条、井下采、掘、通、机、运各项目工程施工前都必须结合操作规程的内容,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第五条、生产、安全、通风、机运各有关部门领导在审批项目工程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时,必须结合操作规程有关内容,对施工现场全过程进行审批。第六条、贯彻项目工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时主持人员必须结合操作规程的内容,同时进行贯彻。第七条、每一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掌握其操作技能,明白自己工作的操作准备、操作程序、工作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及工作结束后,离开操作现场前应处理的遗留问题。按章操作,确保全面地、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第八条、对新参工人员、重新转换工种的职工,在工作前,除进行其他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外,必须由单位技术人员或队长或培训教师负责组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师傅,签订师徒合同,上岗实习,实行期一般为三个月。第九条、实习时间结束后,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试小组对其进行考评,经考评认定其应知应会合格,方可独立操作。第十条、各单位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操作规程复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者,必须复训,复训不合格者,调离本岗位工作。第十一条直管矿山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97
第十三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直管矿山企业和下属煤矿。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制度第三条人的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细化上墙,规范人的行为,保证人员安全高效地进行操作。(二)、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使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方法和熟悉作业标准。第四条物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二)、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防止由于磨损、老化、疲劳、腐蚀等原因降低设备的安全性。第五条环境的安全管理制度按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封闭管理,材料堆放、现场住宿、现场防火等保证项目和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等一般项目达到施工的有关规定要求,创造舒适、安全的环境。第六条作业标准化管理制度97
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布置(安置、定位管理)和操作程序设置(包括作业程序、作业操作、安全设施、作业环境、安全标志、防护用品、工具摆放、安全用语)均实行行业标准化管理。第七条班组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建全安全例会、岗位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交接班、隐患整改、安全考核制度。(二)、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坚持轮流安全值日,安全责任考核评比落实到人,民主管理落实到群众,工作质量落实到标准,现场整洁落实到作业组。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分别按各专业评级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安全管理等项目标准,评定各环节的质量等级,沿用企业标准的项目,根据企业标准评定等级。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的牵头部门为生技科、安全科、监事会,采、掘工程质量的验收由监事会、生技科组织,分管该工程的工程技术人员,所在队队管人员共同验收。每次验收均在现场履行验收签字制度。按评分标准记算质量等级。第十条97
工程质量验收采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是感观质量、文明生产、班组安全评估为主要内容,日常检查内容纳入每旬的质量评定,按标准扣分。定期检查是主要项目,实行选点测量,拉线靠尺,全面核检,按标准分类记分。评定等级时将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评定的扣分因素,加权平均计算实际得分,按实际得分评定质量等级。第十一条文明生产:工作环境内的文明生产按旬检查评分,区域内的文明生产按矿划定的管理区域。检查得分纳入该队质量标准化综合评价。第十二条机电、运输、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验收;实行按月评定,由主管部门、专业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评定标准级别,并纳入当月质量标准考核,并根据评级分数计算当月标准化工资结构的标准结构工资。第十三条工程竣工、设备安装、管线铺设等项目工程的质量验收由安装竣工单位提交验收的各项资料。专项工程由上级验收评级,主管部门初验,发包的工程由主管部门初验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验收,分管的质监员参加各项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提高煤炭企业管理水平的关键,是改变煤矿安全水平差、效率低、生产落后状况,实现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根本性的举措,也是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第二条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验收制度,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组织考核验收。第三条每月15号、30号对各采掘工作面、各部位进行安全自查,自查采用动态检查的形式进行,由矿长带队,总工、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安全员参加。97
第四条对各工作面、各部分的检查得分进行公布。第五条对查出的问题制定三定表,要求定人、定时间,按标准进行解决,并对责任者追加处罚。第六条对自查出和最优工作面,按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面进行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条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企业自身解决不了,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科、队自身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科、队自身必须解决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类。第二条对A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分管副矿长、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第六条97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矿每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生产连队每天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搞好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第二条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具体组织,有关科室、安监部门参加。第三条每次安全大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时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一)检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检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检查安全措施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四)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情况;(五)检查各级干部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检查单位和个人劳动保护、仪器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七)检查工作现场环境污染、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八)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四条安全大检查后,及时组织召开安全检查汇总会,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即: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97
第五条对安全大检查汇总会落实的问题和隐患,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限期组织整改,对整改隐患态度消极、拖拉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上报审批且贯彻实施。第二条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学习,熟悉避灾路线,并报协议救护队。第三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一通三防”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通风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矿井风速、风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五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上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六条建立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制度。第七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防火管路系统,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第八条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第九条做好顶板预测、预报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工艺及设备。97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第一条矿应建立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第二条操作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人员编制。第三条操作规程应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与标准,明确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后果与危害。第四条各工种必须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第五条工人入矿进行安全培训时,操作规程纳入培训教育重点内容;人员变动、工种更换后必须重新学习所从事工种的操作规程。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七条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所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或产生的矿井危害,违章人员必须承担后果及责任。第五条随着技术进步,操作规程应及时修订。矿井测风制度第一条通风管理部门每旬必须对矿井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必须在固定的测风站内进行。第二条同一地点测风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每次测风结果误差不得超过5%,并同时测量温度、检测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第三条测风员必须严格按测风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准确填写测风挂牌、手册及台帐,做到挂牌、手册、台帐三对口。第四条临时测风点,应尽可能选在巷道断面规则,前后10米无拐弯、障碍物及支护完好的地方,并准确测量断面。97
第五条通风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测风结果,制定风量调节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及时进行风量调节,做到合理供风,并作好记录。第六条每次测风报表必须及时上报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和相关部门。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随时掌握矿井的通风状况,了解通风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第二条矿井及采掘工作面需要的风量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计算,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第三条矿井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四条随时掌握主扇的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或公司值班领导批准。第五条对采空区和报废的井巷及时进行密闭,减少漏风。第六条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的进出口,保持畅通无阻。第七条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其他人员不准随意开、停。第八条搞好“一通三防”的基础工作,对“一通三防”上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和汇报,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之处及时进行完善。矿井防尘管理制度97
第一条防尘管理岗位职责(一)、工程师:为矿井防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粉尘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主持制定矿井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主持制定矿井防尘规划、完善防尘系统;3、制定防止粉尘爆炸的措施,杜绝灾害事故发生;4、主持防尘管理工作例会,组织矿井防尘工作检查,落实隐患整改;5、组织编制、整理、收集矿井防尘资料,并不断修改完善。(二)、各生产单位责任人:为分管区域内粉尘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区域内的防尘工作全面负责。1、负责本单位防尘管理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2、落实防尘操作人员,搞好本单位区域内的粉尘防尘工作;3、参加防尘管理工作例会及矿井防尘工作检查,落实隐患整改;4、做好本单位防尘图件、台帐的收集存档工作。(三)、防尘工:1、负责井下防尘地点安设喷雾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以及设施的移设、拆除和安装工作。2、按要求定期清扫积尘、冲洗巷道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条测尘及测尘月报制度:(一)、井下测尘点每月要全面测定一次粉尘,容易产生大量粉尘的地点(溜煤眼横巷、工作面尾子巷等)每旬必须测尘1次。97
(二)、井下测尘必须由专职测尘工担任;(三)、测尘仪表每年必须大修校正一次,保证仪表的准确;(四)、测尘报表每月下旬由测尘工上报,各种数据必须齐全、准确,并由通风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矿长分别审阅后签字。(五)、对测尘月报反映出的问题,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安排处理。第三条矿井防尘管理制度(一)、健全防尘管理组织。总工程师任防尘管理负责人,日常事务由通风部门负责,防尘工具体负责防尘措施的执行。(二)、各相关单位按照防尘管理职责的规定,落实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追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三)、将防尘工作纳入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兑现奖惩。第四条综合防尘措施(一)、健全防尘设施,完善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二)、井下各煤仓和溜煤眼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三)、掘进岩巷和硐室,半煤巷掘进硬底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洗巷帮,并坚持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必须采用洒水降尘。(四)、采煤工作面放炮时应坚持使用水炮泥,工作面放煤斗处应设置洒水降尘设施。(五)、各煤炭转载点,溜煤眼横巷应使用喷雾设施,并定期清扫积尘。97
(六)、每周必须对运输巷内浮煤彻底清收一次,并每旬撒布岩粉,每年对主要运输巷刷浆一次。矿井停风管理制度第一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由机电部门及时制定停风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二条地面变电所在停电以前,机电部门必须将预计停电的时间报告生产科,提前作好安排。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第四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时,通风机房值班人员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时,通风管理部门安排落实正确控制风流措施,防止风流紊乱。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第一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第二条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第三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97
度。第五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第六条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第七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第八条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第九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第十条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第十一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第一条交接班地点:坚持现场交接班,采煤工作面的瓦检员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中交接班,掘进工作面的瓦检员在局扇处交接班。第二条97
交接班时间:瓦检员应根据现场工作实际,入出井所需时间确定交接时间,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地点等候交班,应避免分工区域出现长时间无人监视通风瓦斯状况。第三条交班内容:(一)、分工区域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火、放炮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二)、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三)、分工区域内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及其他安全隐患,当天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四)、有关职能部门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汇报请示问题。第四条交接班应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或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备查。第五条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接班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否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检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检工作。为了防止发生“空岗”,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或班组长)在每班前要详细清点瓦检员人数,发现缺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替补等措施矿井瓦斯排放制度第一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第二条97
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炭浓度不超过0.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条瓦斯排放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限。第五条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救护人员带机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矿井盲巷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严把设计、部署及现场施工关,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第二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实行“三专”供电,保证正常运转。第三条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向生产部报告,生产部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四条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通风部门建立台帐。第五条定期检查盲巷的密闭和栅栏的质量情况及其附近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执行。库房消防管理制度第一条97
库管员必须熟悉消防知识和本岗位所使用的消防器材使用办法,工作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第二条库内各类材料按类别分类、分库存放,严禁混存混放,危险品、化学品、雷管炸药物品必须单独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杂物,私物和非本库存放物品,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库房。第三条库区内严禁明火,库内不准携带烟火和点燃物品,火工产品库不准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进入,不准在库房内使用手机。第四条火工产品库不得有任何电源,其它材料库的照明线路必须保证安全,值班室可控制库内全部电源,无人员入库禁止送电,库内照明不得使用大于25W的灯泡。第五条保管员每天对库内外进行消防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处理,发现火险,应立即使用就近灭火器材,电器火灾首先切断电源,使用干粉灭器或沙灭火,尽快扑灭初期火灾,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保护好现场,协助进行事故调查。车间、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一条车间、要害部位(配电、充电、设备操作司机等特殊工种)员工上岗培训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第二条各工作场所、车间、要害岗位的防雷设施每年定期进行防雷校验,配齐灭火器材,档案、资料室和有电气设备运行、操作的部位同时配备干粉灭火器和河沙,其它部位配备泡沫灭火器,所有部位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河沙不少于0.5m3。第三条灭火器超过有效期限必须更换,泡沫灭火器每次换药应贴上标有使用期限的标签。97
第四条各车间、要害岗位有消防责任人,每天进行消防检查,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消防检查,保持消防管道、消防栓正常,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第五条所有工作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工作场所。第六条发生火险,工作人员应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扑灭初期火灾,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保护好现场,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地面配电室、井下变电所消防管理制度第一条值班人员应熟悉工作区域内供电系统,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第二条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工作地点进行电氧焊时必须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操作。第三条巡回监视电器设备运行状况,出现有火花、发热、冒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主管部门;硐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可能引起火灾的一切物品。第四条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和变压器油等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部份严禁在井下存放;严禁将乘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第五条97
出现火险时,应立即利用最近的灭火器材扑灭初期火灾,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和主管部门;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第六条加强消防知识、法规和业务学习,提高消防意识和自身素质;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矸石场防火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第一条成立矸石场防火管理领导小组,由供销负责日常工作。第二条供销部门必须搞好业务保安,供销科长、班组长对矸石山的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三条生产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由供销工作人员负责当班工作期间防火安全的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保卫守护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六条矸石山周围严禁大量堆积易燃物品,如柴草、桔杆等。第七条矸石山上及周围不得随意从事焊割等作业,如确实工作需要,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措施。第八条矸石山周围严禁进行生火取暖,做饭等活动。第九条布置消防水管到矸石山,并随时保证水泵及管路完好,能及时供水。第十条消防池内随时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蓄水量。97
坑木场防火管理制度第一条坑木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条坑木场内严禁生火取暖。第三条、坑木场内严禁吸烟。第四条坑木场内应保持整洁。第五条严禁在场内场外五十米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坑木场工作人员应懂得“三懂”、“三会”,即“三懂”懂得本生产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自救器领用、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入井人员,必须领取自救器,出井时应及时交回充电房。第二条充电房值班员应对发出的自救器进行登记,对打开过的自救器不得发放,入井人员有权拒绝领取自救器外壳变形或开启过的自救器。第三条领取自救器的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搬手、拉断封印条,自救器应避免摔碰,不许当坐垫用,以防漏气失效,不能随意打开自救器外壳。第四条充电房收回自救器时,值班员必须仔细检查开启搬手、封印条、封口带、上壳、下壳是否完好,如有拆开或损坏,该台自救器报废,必须作好记录报安全科,责任人员必须按原值赔偿经济损失。第五条97
(一)、掀开保护罩;(二)、用拇指掀开红色的开启搬手拉断封印条;(三)、一直搬掉封口带、拨开外罐上部,并扔掉外罐上部;(四)、握住头带、把药罐从外罐中拉出来,并丢掉外罐下部;(五)、从口具上拉开鼻夹;(六)、把口具片塞进牙齿与嘴唇之间,并咬住牙垫;(七)、两手轻轻拉开鼻夹垫,夹在鼻子上,与鼻子贴合,并立即用口呼吸;(八)、取下矿工帽,把头带套在头顶上;(九)、戴上矿工帽,开始撤离危险区;(十)、如外罐被碰瘪、过虑药罐取不出来,用手托着外罐下部呼吸使用。第六条自救器具使用注意事项(一)、当井下发现有火灾或瓦斯爆炸的征兆时,须立即佩带自救器,马上离开现场。(二)、当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5%以上时,吸气过程中,佩带者有干、热的不舒适感,这是自救器有效工作的正常现象,必须一直佩带到安全地带,方可取下自救器,如因干、热感觉而取下,只要呼吸一次,就可能危及生命。(三)、佩带自救器脱险时,不要说话,必要时可用手势联系,要匀速行走,保持呼吸均匀,到达安全地点以前要防止碰掉鼻夹,万一碰掉鼻夹,要控制不用鼻孔呼吸,并迅速再夹上鼻夹。(四)、佩带自救器要求操作准确迅速,使用者必须经预先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方可配备。(五)、自救器不能用来顶替其它工作,只能作逃生使用。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制度第一条97
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定期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第二条便携式光学甲烷检定仪每半年检验一次。第三条测定井巷风速用的风表每半年检验一次。第四条矿用监控仪、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半年检验一次。第五条每月对矿井安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第六条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校正。井巷维修管理制度第一条各区段运输巷、区段回风巷、主平硐、集中运输巷、主副斜井、总回风巷、溜煤高眼、材料眼,必须加强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第二条井巷维修职责划分:(一)、采煤队负责使用的区段运输巷、采面回风巷、采面上、下安全出口,下煤高眼、材料眼的维修;(二)、掘进队负责施工巷道交付使用前的巷道维修,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三)、安全管理部井巷维修班负责主平硐、97
主要集中运输巷石门、总回风巷(眼),采煤后的区段运输巷工字钢回收、支护、地面轻便道穿硐及公司安排的维修任务。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巷修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第三条井巷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后实施。第四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或支柱歪倒。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第五条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禁止上、下段同时作业。第六条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方能作业。第七条报废巷道必须封闭,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设泄水孔,回收报废井巷内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八条公司每月对全矿井巷维修情况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落实整改。火工产品管理制度第一条火工产品的运输必须由民爆公司专车专人押运、采购人员不得使用其它车辆运输。第二条卸火工产品时必须小心轻放,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97
装车运往库房必须由人工运输、严禁带电运输,同时严禁将炸药、雷管混装运输。第四条凡运火工产品人员,严禁携带烟火,否则将严肃处理。第五条火工产品往库房运输时,采购人员必须亲自押运,杜绝失误。地面库房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第二条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第四条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第五条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爆破材料报废、销毁制度第一条凡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层层退库,严禁乱丢乱放,随意丢弃,最后由井下总库退回地面总库。第二条报废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三条97
销毁时保卫部门申报当地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在核对准确销毁数量后,在无人区进行销毁处理。巷道贯通制度第一条坚持巷道(煤巷、半煤巷、岩巷、开切眼)贯通通知单制度。第二条贯通通知单由地测部门编写,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贯通通知单应提前(岩巷20米,煤巷、半煤巷30米)发送施工单位,矿分管领导及技术、安全、通风等单位。第三条巷道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作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第五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派主管人员临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第六条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第七条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调度员交接班制度第一条交接班必须在岗位进行,并提前10—97
15分钟到达办理交接手续。第二条交接班人员必须把当班井下发生的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问题未处理完的,接班人必须在弄清楚的情况下,及时处理,并检查一遍原始记录是否填写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接班。第三条交班人员未交清楚当班情况和未填写好当班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接班人不查问,接班后发生的问题而影响生产,概由接班人负责。第四条接班人饮酒和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得交班。接班人不得强行上岗,否则按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解决。第五条接班人未到,虽到交班时间,交班人不得离岗,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后,方可离岗。第六条调度员在接班后,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做好各项记录及正确处理出现的问题。采煤班长交接班制度第一条严格实行现场手上交接班制度。第二条交班人必须向下一班交清当班的所有情况,否则,下一班接班人有权不接。第三条凡是交班人未交清的问题,因此发生了相应事故或影响了生产,全部由交班人员负责。第四条交班人交班时,必须各自作好原始记录。第五条出井后,应到调度室向分管队长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等情况。97
掘进班组长交接班制度第一条必须在作业现场向下一班接班人员交清当班作业点的生产、安全情况,交清公用工具和下一班协商解决本班存在的问题,如有残瞎炮,必须留专人协助处理,交班后经下一班接班人员同意,并将交班内容在交接本上记录清楚,方可下班,否则,后果自负。第二条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交班人员的情况讲述,认真检查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查看是否有漏交的问题,必须在弄清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同上一班取得一致,且监督上一班人员按实情在交班本上记录后,放可接班,否则,后果自负。第三条接班后必须认真组织本班人员开好班前会,认真分析客观存在的问题,认真检查工作点的安全,准备作业。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患于末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凡矿井发生重大二类事故及运输事故,矿安监、生产、机电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和领导,必须参加事故追查会。第二条机电事故、运输事故,归口由安全科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第三条因外界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机电设备、设施损坏或人身伤亡,概不作机电事故统计。第四条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调整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和牵头。97
第五条对发生机电、运输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除按事故的程序组织追查和处理外,还应追究谎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第六条对造成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的责任者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及经济责任。充电工交接班制度第一条遵守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交接班必须在充电房进行。第二条交班人必须交清当班的工作情况,矿灯数量,充电器具,防火及各项工作记录,存在的问题。第三条虽到交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擅离岗位,要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后方可离岗。第四条交班前或交班时发生故障,交班人和接班人必须共同协助排除,待故障排除后交班人方可离岗。第五条凡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得交班,接班人不准强行上岗,交班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第六条交班人未交清当班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未填好当班的有关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领导。第七条当班的矿灯、充电器、蓄电池及其它出现故障,必须当班解决,不准移到下一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第八条交接班时,如接班人不查问或接班不清上岗和交班人隐瞒不交待清楚应严肃查处。主扇风机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97
第一条遵守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交接班必须在机房进行,应向调度室汇报,接班上岗必须持证。第二条交班人必须交清当班工作情况,交接班要认真做到五检查,并具备交接手续;(一)、电动机温度的检查(二)、轴承温度和声音的检查(三)、机器振动的检查(四)、负压水柱情况的检查(五)、跑漏风的检查第三条虽到接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擅离岗位,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待采取措施。第四条交班前或交班时出现故障,应共同协助排除,故障排除后,交班人方可离岗,不能排除的故障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第五条接班人酒后上岗或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准交班,接班人不准强行上岗,交班人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第六条交班人未交清当班工作情况和填写好当班工作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向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解决。第七条如接班人不查问或接班不清上岗和交班人隐瞒不交待清楚,应严肃查处。配电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第一条遵守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接班人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在现场手上交接班。97
第二条虽到交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擅离岗位,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三条凡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或倒闸操作时,应暂停交接班,必须共同协助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能交班离岗。第四条交班人必须交清当班工作情况,必须交接内容有:(一)、系统运行情况(二)、工作设备有无异常情况(三)、接地保护、继电保护、自动保护(四)、仪器、工具、材料、消防器材(五)、未进行完的操作命令(六)领导指示与其它有关的事项(七)、环境卫生第五条交班人未交清当班工作情况和未填写好当班工作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领导。第六条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准交班,接班人不准强行上岗,交班要及时汇报。第七条如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岗或交班人隐瞒不交待清楚应严肃查处。锅炉工交接班制度第一条遵守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接班人提前10—15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在现场手上交接班,上岗必须持证。第二条97
交班人必须当面交清锅炉运行情况和注意问题,检查水位表、气压表、安全阀及其它设备是否正常完好,要有工作记录,并具备交接班手续。第三条虽到交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擅离岗位,要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后方可离岗。第四条凡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准交班,接班人不准强行上岗,交班人要及时汇报。第五条交班人未交清当班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未填写好当班工作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领导。第六条锅炉及其它附属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必须当班处理,不准移到下一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解决。第七条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岗或交班人隐瞒不交待清楚,应严肃查处。锅炉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第一条锅炉房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机房,非锅炉房内的司炉人员、操作工、维修工不得随意进入锅炉房内。第二条锅炉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实行挂牌值班,司炉工及其维修工应熟悉锅炉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应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操作规程、懂锅炉性能、懂锅炉原理;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判断和处理故障。)第三条97
司炉人员不能擅离工作岗位,司炉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管理好和使用好锅炉房的一切设备、设施、工具及消防器材。第四条凡外来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必须经保卫、安全部门及矿主管领导的同意,并有机电管理人员带队登记后,方可进入。第五条凡进入锅炉房内的人员,严禁随便触摸设备、设施,遮挡工作人员的视线,影响操作人员操作。第六条领导干部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上岗检查,必须在登记薄上签字及登记检查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时,必须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后方可离开。第七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组织纪律和矿规矿纪,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对要害场所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矿机电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每月至少对其设备运行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性检查,查处隐患,提出措施,积极整改。防爆电器设备入井检查制度第一条凡新领用或经修复的防爆设备入井,使用队必须报请机电、安全部门进行入井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入井。第二条凡购置回矿的防爆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第三条入井设备必须在地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头、档板、密封圈、喇叭口、各紧固螺丝是否齐全,各防爆面的检查数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第四条入井防爆设备要建立单台设备档案。第五条97
入井后的防爆设备还应进行跟踪检查,做到入井使用的防爆设备防爆率达100%。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贯彻执行“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原则,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是延长设备寿命及降低事故的主要途径。为此,。特作如下要求:第一条设备的日常维护由操作员负责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报有关部门派人检查。第二条对技术性强,需用专用工具或仪器才能进行的,由专职检修人员修复。第三条维护保养工作必须每班进行,所有设备必须按随机技术文件及设备操作规程规定执行。第四条在巡回检查中,应采用“勤看、勤听、勤摸、勤量”的方法进行,操作人员应为检修工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五条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作好维护查修记录。第六条设备的检修按不同的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中、小修。其检修周期按设备周期性检修标准进行。电器设备定期试验制度第一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由分片负责电工每日检查一次。分管队长每周检查一次,机电科每月抽查一次,由矿技术负责人或分管矿长每年定期抽查一次。第二条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季度一次,负荷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调整。97
第三条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由机电科组织一次。第四条主要电器设备绝缘电阻各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第五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机电科每季度一次;片区电工负责人和分管队长,每周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第六条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一次(使用部门及片区负责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外表有无破损)。第七条值班维修电工每月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和远方人工漏电试验,每天值班电工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第八条每年由机电科组织对全矿变压器和主要电器设备的绝缘油进行一次抽样送有关单位化验。第九条每季度对接地网电阻值进行一次测定。第十条防雷接地和避雷器,由机电科组织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测定和试验。第十一条新安装的电器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在投入运行前测定,并达到合格。第十二条地面电器设备和普通设备按相应的规程测量和试验。第十三条本制度未注明实施单位和人员的项目,由各分管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测试、整定、试验数据和处理检查情况,都必须填入电气试验专用记录表内,并由各队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每季度末报公司机电管理部门。97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06月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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