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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05:30:54 发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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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实施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本实施细则中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作为质量管理体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标准,制定本检查标准。一、检查评定方法1、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须根据申请检查的范围,按照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2、无菌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253(252)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0项,一般检查项目223(222)项。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其中: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项目。(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4、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率0<10%通过检查010-20%整改后复查1-3<10%0>20%1-3≥10%不通过检查>3—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0401是否建立了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0402是否用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质量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040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没有互相兼任。*0404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第四条(0401—0404)1、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2、文件规定各机构的需求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具体到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接口关系。3、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不能相互兼任。4、质量部门的独立性应确保其行使保持体系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的职能。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5、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0501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了质量方针,方针是否表明了在质量方面全部的意图和方向并形成了文件。0502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了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进行了分解,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可评估的。是否把目标转换成可实现的方法或程序。0503是否配备了与企业方针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检查企业所配备资源符合要求的记录。0504是否制定了进行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制定了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的工作计划,并保持了管理评审的记录。由管理评审所引起的质量体系的改进得到实施并保持。0505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规定有专人或部门收集,在企业是否等到有效贯彻实施(检查相关记录或问询以证实贯彻的有效性)。第五条(0501—0505)本条是对最高管理者的职责要求:1、制定方针并形成文件;2、制定质量目标,并在各职能部门和岗位进行分解;目标需可测量,明确测量考核方法和频次;并策划如何实现目标(即方法和程序);3、方针和目标应和企业当前实际相适应;4、制定管理评审程序文件,定期主持管理评审。提前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输入要求(包括方针和目标),评审结论要明确(包括资源、体系和产品质量的改进决议)。保留上述记录。5、明确部门或专人收集法规。规定贯彻法规流程和其它要求。保留相关记录。(检查员会现场查证)。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0601是否在管理层中指定了管理者代表,并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第六条(0601)管理者代表:1、管代应是管理层中的一员;2、管代的任命文件;3、管代的职责和权限的文件。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和法规等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0701是否规定了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作经历的要求。0702是否制定了对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的工作制度(检查相关评价记录,证明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达到了规定的要求)。0801是否规定了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检查相关记录证实相关技术人员经过了规定的培训)0802是否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0803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制定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检查评价记录证实相关技术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0804进入洁净区的生产和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人力资源:第七条(0701-0702)、第八条(0801-0804)1、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0701、0702)——明确任职要求(包括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评价制度和再评价制度——评价记录2、影响质量的人员应能够胜任(0802)——识别和确定影响质量的岗位——规定该岗位的任职要求(学历、经验、技能等)——培训制度、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评价)——建立岗位花名册3、生产操作(尤其关键和特殊过程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0801、0804):——任职要求(法规、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培训制度——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评价)——评价和再评价制度、评价记录4、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培训(包括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考核规定和考核记录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0901企业的厂房的规模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否相适应(检查相关记录证实达到了相关要求)。*0902生产设备(包括灭菌设备、工艺装备)的能力(包括生产能力、运行参数范围、运行精度和设备完好率)是否与产品的生产能力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0903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的储存环境是否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第九条(0901-0905)硬件要求:1、厂房规模(0901):——厂区平面图——对场地大小、净化车间、仓库等进行评估2、生产设备能力(0902):——生产设备台帐——生产设备能力评估(包括生产能力、运行参数范围、运行精度和设备完好率) 0904是否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检验场地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0905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能否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视和测量的需要,这些仪器或设备的数量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0906上述基础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维护活动或缺少这种维护活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是否建立对维护活动的文件要求。文件是否至少包括维护的频次、维护的方法、维护的记录等要求(检查维护活动的记录,证实维护活动的有效性)。3、仓储(原料库、中间库、成品库)能力(0903):——仓库大小能否满足要求——仓库环境能否满足要求(识别环境要求并进行监控,监控记录)4、检验能力(0904):大小、条件5、产品留样室能力(0904):大小、环境条件6、检验和试验设备(*0905)能力:——满足检验项目——数量满足产量7、上述设施、设备和仪器的维护:——识别维护需求(哪些设备要维护、分别做哪些维护)——将维护要求形成文件(包括项目、频次、方法等)——维护记录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1001是否对工作环境条件提出定量和定性的限制要求,实施控制后是否达到要求。1002是否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备、设施和文件;是否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在产品使用中造成的风险。1003如果结果的输出不能被验证,生产企业是否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是否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正确的运行。环境要求:第十条(1001-1003)1、识别和判定环境要求(定性或定量)2、对环境进行监控:——要有文件——要有设备——环境验证——环境失控的风险评估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1101生产环境是否整洁,是否无积水和杂草(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1102生活区、行政区和辅助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不会对洁净室(区)造成污染。1103是否有空气或水等的污染源,是否远离交通干道、货场等(检查企业所在地周围的自然环境和卫生条件)。第十一条(1101-1103)1、厂址周边自然环境(1103)2、场内环境——整体环境(1101)——生产区、行政区和辅助区的布局合理(1102)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须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要合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见附录。1201是否根据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分析、识别并确定了应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或清洁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1202洁净室(区)洁净度级别是否符合《实施细则》中“附录”的要求。1203不同洁净级别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压差指示数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相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是否合理。第十二条(1201-1204)1、识别和确定各生产过程的环境要求(级别):工艺流程图中体现2、各级别洁净室的环境需符合附录(查监测报告)*12023、压差:不同级别洁净区5帕、洁净区与非洁净区5帕、洁净区与室外10帕。4、相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是否合理。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1301洁净室(区)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是否有交叉往复的现象,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是否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1302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是否会产生交叉污染;不同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是否有气闸室或防污染措施。1303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符合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第十三条(1301-1303)1、洁净区的设计:——应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不同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是否有气闸室或防污染措施。——零配件传送用的双层传递窗。——墙面、地面、顶棚表面要求(1402)——防尘、防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1401)——门窗、安全门的要求(1403)2、洁净区内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减少交叉往复而引起交叉污染——人流、物流合理——零配件的传送通过双层传递窗。3、洁净区内的温湿度控制:监控时机?记录?(1303)第十四条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1401生产厂房是否有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1402洁净室(区)的墙面、地面、顶棚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霉迹,各接口处是否严密,无颗粒物脱落,不易积尘,便于清洁,耐受清洗和消毒。1403洁净室(区)的窗和安全门是否密封。第十四条(1401-1403)1、洁净室应有防尘、防虫或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2、洁净厂房的内表面应不易积尘,便于清洁、耐受清洗和消毒,因此墙面、地面、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霉迹,各接口处应严密,无颗粒物脱落。3、门、窗和安全门应密封。 第十五条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1501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的工艺用气是否有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其原理和结构是否能满足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1502洁净区内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是否经过验证,是否按文件规定进行控制并记录。第十五条(1501-1502)1、洁净室使用的压缩空气需经过净化处理,应了解净化处理装置的原理和结构是否满足产品质量要求。2、对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应验证其是否对产品无不利影响。必要时需再验证。3、建立工艺用气控制和日常监测文件,保持相关记录。第四十四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监视和控制。4401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是否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4402是否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并监视和控制这些工作环境条件。第四十四条(4401-4402)1、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是否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4401)2、4402与第十条重复。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设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1601是否有洁净室(区)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和记录,工艺卫生管理文件是否包含下列内容:(1)设备清洁规定;(2)工装模具清洁规定;(3)工位器具清洁规定;(4)物料清洁规定;(5)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6)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7)洁净室(区)空气消毒规定;(8)消毒剂选择、使用的管理规定。1602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消毒的清洁卫生工具,不同洁净室的清洁工具是否跨区使用,是否有专用的洁具间,洁具间是否会对产品造成污染。1603是否制定并执行消毒剂管理文件,是否评价其有效性。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是否不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第十六条(1601-1603)洁净区的卫生管理:1、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包括1-8项内容)2、工艺卫生控制记录3、洁净区清洁用具的要求(1602)——无脱落物、易清洗、消毒——不同洁净室的清洁工具不得跨区使用——专用的洁具区,洁具间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4、消毒剂的使用和管理——管理文件——验证和评价消毒剂的有效性(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第十七条1701是否有洁净室(区)检(监)测的文件规定。第十七条(1701-1704) 生产企业应当对洁净室(区)进行定期检(监)测,并对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是否影响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监)测和验证,检(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存档。1702对洁净室的监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静态或动态测试,并进行记录。1703是否有产品微生物污染和微粒污染监视和验证的文件规定和监视记录及趋势分析。1704如洁净车间的使用不连续,是否在每次的使用前做全项的监测。1、建立洁净室监测的文件规定(包括频次、方法和准则等)2、按规定进行动态或静态监测,保留记录。3、对产品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验证:——文件规定、验证记录。4、产品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定期监测:——文件规定(包括频次、方法和准则)——日常监测记录和趋势分析5、洁净间非连续使用时:——使用前全项监测(方法一)——不连续使用验证(方法二)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操作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1801是否建立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并形成文件。1802是否建立了工作人员健康档案。1803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操作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1804是否有措施防止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第十八条(1801-1804)洁净区人员卫生管理(与第20条有重复)1、人员卫生管理文件2、人员健康档案(包括每年的体检报告)3、防止不符合人员进入洁净区的措施和证据——措施(文件)、日常检查记录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且应能有效地遮盖内衣、毛发和足部。1901是否制定了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文件。1902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物质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1903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是否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能包盖足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1904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第十九条(1901-1905)工作服的管理(包括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1、文件规定2、工作服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1902、1903)3、洁净服的使用和清洗(1904)——不同洁净区工作服区别使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清洗、干燥和整理第二十条2001是否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并形成文件。2002是否制定了进入洁净室(区)人员的净化程序。2003洁净区的净化程度和净化设施是否达到人员净化的目的。2004洁净室(区)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和口罩。第二十条(2001-2005)洁净区人员的清洁(即卫生管理,与第18条有重复):1、有关人员清洁的文件;2、进入洁净区的净化程序(张贴流程图)3、净化效果验证(包括净化程序和净化设施的验证)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并形成文。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2005直接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是否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4、按规定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和口罩5、直接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定期手消毒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2101是否分析并确定了整个生产和辅助过程中所用工艺用水的种类和用量。*2102若产品的加工过程需要工艺用水时,是否配备了工艺用水的制备设备,并且当用量较大时通过管道输送到洁净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的输送或传递是否能防止污染。是否按规定对工艺用水进行检测。*2103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末道清洗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2201企业是否有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和记录。2202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是否是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进行记录。第二十一条(2101-2103)和第二十二条(2201-2202):工艺用水1、识别和确定工艺用水的种类(必要时验证)和用量2、制水设备的制水能力(包括产量和水质,水质检测记录)3、按规定进行工艺用水的水质检测4、工艺用水的储存、输送或传递:——不能污染;——用量大时,用管道输送;——储罐和输送管道材质要求(不生锈、耐消毒)(202)——储罐和输送管道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5、几种特殊用水要求:(2103)6、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和记录(2201),记录包括产量、水质检测、清洗和消毒记录第四章文件和记录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本规范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记录。2301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并形成文件,并且予以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手册;3、本细则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4、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5、本细则所要求的记录;6、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2302质量手册应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规定。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了以下内容:第二十三条(2301-2304)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手册;3)本细则所要求的程序;4)本细则所要求的文件;5)本细则所要求的记录;6)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2、质量手册的要求(2302)——有关QMS的承诺和规定——QMS覆盖的范围(包括删减和不适用的说明) 1、对质量管理体系做出的承诺和规定;2、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和(或)不适用的细节与合理性;3、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4、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质量手册应概括质量管理体系中使用的文件结构。2303质量方针是否满足以下要求:1、与企业的宗旨相适应;2、是否体现了满足要求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3、与质量目标的背景;4、在企业内得到沟通和理解;5、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2304质量目标是否满足以下要求:1、根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在其相关职能和层次上逐次进行分解,建立各职能和层次的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3、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4、质量目标是否有具体的方法和程序来保障。——包括程序文件或对程序文件进行引用——QMS过程之间相互作用的表述——概括质量管理体系中使用的文件结构3、质量方针的要求(详见2303)4、质量目标的要求(2304)——企业总目标——为达成总目标,各职能和层次均应建立分目标——目标应基于企业发展规划和当前现状——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目标应可测量(但不一定要定量)——应策划达成目标的措施、监测和考核要求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查和试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注:有关技术文档的要求,本法规要求基本同ISO13485,但语言表达方式不同;有关4.2.22401企业是否对每一类型或型号的产品建立(或指明出处)完整的技术文档。2402技术文档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标准、技术图纸、作业指导书(制造、包装、灭菌、检验、服务、设备操作,适用时还包括安装等)、采购要求(包括采购明细和技术规范)和验收准则等。第二十四条(2401-2402)技术文档的完整性:1、对每一类型或型号的产品建立(或指明出处)完整的技术文档。2、技术文档包括:产品标准、技术图纸、作业指导书(制造、包装、灭菌、检验、服务、设备操作,适用时还包括安装等)、采购要求(包括采购明细和技术规范)、验收准则、说明书等。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制要求:1、文件发布前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2501是否已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实施控制:文件发布前得到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是充分与适宜的。2502文件更新或修改时,是否对文件进行再评审和批准。2503第二十五条(2501-2506)文件控制:1、文件控制程序,规定文件控制要求(包括文件的评审、批准、更改、修改状态的识别、使用,法规文件的控制,作废文件的保存等)2、按程序进行文件管理:—— 2、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可获得适用版本的文件。3、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它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4、生产企业应当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是否能够识别,并且确保文件的更改得到原审批部门或指定的其他审批部门的评审和批准,该被指定的审批部门应能获取用于作出决定的相关背景资料。2504在工作现场是否要获得适用版本的文件。2505文件是否保持清晰、易于识别。2506外来文件是否可以识别,并控制其分发。受控文件清单(包括法规文件),包括文件名称、编号、版本、页数、编制人、批准人等——作废文件清单,包括文件名称、编号、版本、页数、编制人、批准人、作废时间、保存期限——按规定进行审批——按规定进行分发控制(分发记录包括文件名称、编号、版本、页数、领用人、领用日期)——按规定进行文件更改控制(包括更改的审批、更改后的分发、并收回作废版本)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2601是否至少保持一份作废的受控文件,并确定其保持期限。这个期限应确保至少在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可以得到此医疗器械的制造和试验的文件,但不少于记录或相关法规要求所规定的保存期限。2602保留的作废文件是否能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求。第二十六条(2601-2602)1、保持作废的受控文件(主要是技术文档),明确保存期限。2、保存期限应确保至少在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可以得到此医疗器械的制造和试验的文件。当法规对保存期限另有要求时,还应满足法规要求。3、保留的作废文件应能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要求。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记录应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2、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注:要求基本同ISO13485,只是语言表述不同。2701记录是否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2702所编制的记录控制程序是否规定了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方法、规则、途径以及执行人。2703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要注意相关记录的关联)。2704程序中是否规定了记录保存的期限至少相当于该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2701-2704)记录的控制:1、建立记录控制程序是否规定了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方法、规则、途径以及执行人。2、记录是否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3、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且不能少于产品的寿命期,且不少于2年。当法规对记录的保存期限有要求时,应符合法规规定。第五章设计开发2801是否建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2802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是否确定了以下要求:1)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的划分;第二十八条(2801-2805)设计开发控制程序:1、建立设计开发控制程序,规定设计开发的策划和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的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2)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3)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人员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沟通;4)风险管理。2、程序应对以下方面的要求作出规定:1)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的划分;2)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3)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人员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沟通;4)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2901是否根据产品的特点,对设计和开发活动进行了策划,并将策划结果形成文件。设计和开发策划输出文件是否符合下述要求:1)设计和开发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的描述,技术和经济指标分析(至少是初步的估计),项目组人员的职责,包括与供方的接口;2)确定了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以及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各阶段人员或组织的职责、评审人员的组成,以及各阶段预期的输出结果;3)主要任务和阶段性任务的计划安排与整个项目一致;4)确定产品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验证、确认和生产活动所需的测量装置;5)包括风险管理活动、对供方的选择要求。第二十九条设计开发策划:1、对拟设计开发的医疗器械,应根据特点,对其设计开发活动进行策划,并将策划结果形成文件。2、策划结果文件中应包括:——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的描述;对其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分析;项目组人员的职责和接口关系(包括和供方的沟通)。——设计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各阶段的人员或组织的职责、评审人员的组成,以及各阶段预期的输出结果;——明确验证、确认和生产等活动所需的测量装置;——风险管理活动和对供放的选择等要求。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入记录,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3001设计和开发输入文件,是否包括与预期用途有关的规定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等以及风险管理的输出结果。3002设计开发输入是否完整、清楚,是否有矛盾的地方。3003设计和开发输入能否为设计过程、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提供统一的基础,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第三十条(3001-3003)设计开发输入:1、输入应形成文件,内容包括与预期用途有关的规定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等,以及风险管理的输出结果。2、输入应完整、清楚、不能互相矛盾(即充分性、适宜性)。3、应对输入的适宜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并最终经过批准。第三十一条3101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3102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包括:——采购信息,如原材料、组件和部件技术要求;第三十一条(3101-3103)设计开发输出:1、输出应满足输入要求:2、输出应包括: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的记录。——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产品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工艺配方、作业指导书、环境要求等;——产品接收准则(如产品标准)和检验程序;——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提交给注册审批部门的文件;——最终产品(样机或样品);——生物学评价结果和记录,包括材料的牌号、材料的主要性能要求、配方、供应商的质量体系状况等。注:参见GB/T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3103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采购信息,如原材料、组件和部件技术要求;——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产品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工艺配方、作业指导书、环境要求等;——产品接收准则(如产品标准)和检验程序;——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提交给注册审批部门的文件;——最终产品(样机或样品);——生物学评价结果和记录,包括材料的牌号、材料的主要性能要求、配方、供应商的质量体系状况等。3、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3201是否开展了设计转换活动以解决可生产性、部件及材料的可获得性、所需的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等。3202转换活动是否有效,是否已经将产品的每技术要求都正确转化成与产品实现相关的具体过程或程序。3203转换活动的记录是否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到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的产品适于制造。第三十二条(3201-3203)设计转换:1、要求开展设计转换活动2、设计转换活动要有效:——将设计输出文件转换为产品实现过程的程序(包括供方的开发和评价、生产作业指导书等)——对转换进行验证(过程验证),应证实产品能制造。3、保留设计转换记录。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3301是否按第二十九条中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评审。3302是否保持设计和开发评审记录(包括评审结果和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第三十三条(3301-3302)设计开发评审:1、按照设计开发策划的安排,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评审。2、保留评审记录(包括结果和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3401结合第二十九条中策划的结果,是否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验证。3402是否保持设计和开发验证记录、验证结果和验证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3403第三十四条(3401-3403)设计开发验证:1、按照设计开发策划的安排,在适宜的阶段进行验证。2、保留验证记录(包括结果和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 若设计和开发验证采用的是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或经证实的设计进行比较的方法来进行,则应评审所用的方法的适宜性。确认方法是否科学和有效。3、若设计和开发验证采用的是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或经证实的设计进行比较的方法来进行,则应证实所用的方法的适宜性。确认方法是否科学和有效。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和/或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3501结合第二十九条中策划的结果,是否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确认。3502设计和开发确认活动是否在产品交付和实施前进行。3503是否保持设计和开发确认记录(包括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确认结果和确认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注:参见YY0297《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系列标准3504对于按法规要求需进行临床试验或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企业是否能够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临床试验和临床评价证实材料。3505对于需要进行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是否能够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试验报告和(或)材料。第三十五条(3501-3505)设计开发确认:1、按照设计开发策划的安排,在适宜的阶段进行确认。2、确认应在产品交付和使用前进行。3、保留确认记录(包括结果和所引起怕措施的记录)。4、对法规要求需采用临床评价(包括临床试验),应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证实材料(即相关记录)。5、对于需要进行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是否能够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试验报告和(或)材料。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进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3601是否对因设计和开发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评价,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等影响是否进行了评估。3602设计和开发更改是否保持记录。3603必要时,是否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是否包括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3604设计和开发更改是否在实施前经过批准。3605设计和开发更改的实施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3601-3604)设计开发更改控制:1、更改前应首先评估更改所可能带来的风险。2、更改前应对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应评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以及更改是否符合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3、更改在实施前应经过批准。4、应保持上述更改的有关记录(包括风险评估、评审、验证、确认和最终批准等记录)。5、当更改后产品不再与注册产品一致,应进行注册变更。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3701是否建立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的文件。3702风险管理是否覆盖了企业开发的每一项产品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检查风险管理文档和记录,确定实施的证据。3703是否制定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准则,并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注:风险管理参见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三十七条(3701-3703)风险管理:1、建立风险管理文件(可以是程序文件)2、风险管理应贯穿在整个产品实现过程中3、风险管理文档(记录):风险可接受准则、风险管理过程记录、风险管理报告。 一般医疗器械参见YY/T0316—2008第六章采购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的程序文件并形成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当采购产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作为供方的受托方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3801是否编制了采购程序文件。3802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是否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采购作业流程规定;2)对不同的采购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控制方式;3)对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批准作了明确的规定;4)对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规定;5)对采购产品的符合性的验证方法的规定;6)采购过程记录及其保持的规定。3803是否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实施采购和采购管理,并保持采购记录。*3804当采购产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是否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3901是否确定了采购的产品对最终产品的影响,并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序。3902当企业的产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作为供方的受托方是否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3903是否制定了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准则(规范)。3904是否保留了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3905供方(再)评价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3801-4106)采购控制:1、建立采购控制程序(3801)2、采购程序的内容包括3802和39013、采购物资应分类控制,分类原则根据采购产品对最终产品的影响(3901)4、建立供方选择、评价和再评价文件(包括准则、评价方法、频次,不满足要求时的处理措施)5、应将采购要求充分向供方沟通,可采用文件化的协议、合同或订单方式,采购信息应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4001)6、确定哪些采购信息需要追溯,策划追溯标识、追溯方法(记录表格)(*4002)7、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和采购控制,保留记录备查,包括采购合同或订单、采购验证记录(3803、4101、4102)当采购产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是否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3804)对于需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所采购的材料应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4103) 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检查病毒去除的控制及检测记录(4104)。相关记录应确保4002规定的可追溯性要求(4003、3804、4104)。8、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902)9、应对初包装材料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不被污染。(4105、4106)——包装时不污染产品(初始污染菌控制,供方环境要求)——运输、贮存时对产品进行防护,确保有效期使用产品是合格的。注: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参见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第四十条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4001采购信息是否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4002采购文件(可以在与供方的协议中形成)的表述是否符合采购信息的要求,是否对采购信息可追溯性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003检查采购过程的记录,其信息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对病毒进行检测控制。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4101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验证。4102是否保留采购验证记录。4103采购产品是否满足采购要求。对于需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所采购的材料是否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结合3102设计输出条款检查)4104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检查病毒去除的控制及检测记录。(不适用)4105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是否进行了选择和确认。注: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参见GB/T1966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4106所用初包装材料是否会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对无菌医疗器械造成污染。第七章生产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实施所有生产过程。4201在产品生产过程的策划前是否识别了产品的全部特性。*4202是否识别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4203是否对生产过程制定了形成文件的程序、要求、作业指导书以及引用资料和引用的测量程序。4204是否策划了监视和测量过程,并实施了监视和测量。4205是否策划了放行、交付的过程和交付后活动,并予以实施。第四十二条(4201-4205)生产策划:1、识别形成产品特性所需的生产过程,建立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必要时,设立质控点(过程检验点)(4201、4202、*4301)2、建立生产作业指导书和过程检验(测量)程序。3、对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进行策划(包括出库、运输、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活动)4、策划上述过程所要求的记录5、按工艺文件组织生产,并保留生产批记录。第四十三条*4301是否确定产品实现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4302第四十三条(4301-4304)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生产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是否制定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重要工艺参数验证确认的规定,并有效实施。*4303是否编制了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予以执行。4304是否能提供实施上述控制的记录,以证实控制的符合性和有效性。1、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验证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并按照文件进行验证或确认(4302)。保留验证或确认记录(4304)2、根据确认结果,建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文件,按照执行(*4303)。保留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记录。(4304)第四十四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监视和控制。4401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是否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4402是否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并监视和控制这些工作环境条件。放入资源管理章节的环境控制条款中第四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对产品进行清洁的要求的文件并加以实施。对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4501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用户或顾客用通常的方法不能有效清除),是否编制对产品进行清洁的要求的文件并加以控制。4502是否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污染的控制,及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第四十五条(4501)1、产品的清洁(包括处理物的去除):——建立清洁文件——按文件对产品进行清洁或去除处理物2、产品防污染控制:注意包括灭菌过程中的防污染控制。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对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艺装备应当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4601洁净室(区)内使用的设备,其结构型式与材料是否对洁净环境产生污染,是否有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措施。4602洁净室(区)内使用的设备、工装与管道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并易于清洗和消毒或灭菌。4603操作台是否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洗消毒。第四十六条(4601-4603)1、生产设备、工装、管道、工作台表面不能影响环境(4601、4603)2、设备、工装、管道、工作台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无死角)(4602、4603、4702)第四十七条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4701洁净室(区)内使用的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装及管道表面是否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4702洁净室(区)内使用的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是否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第四十七条(4701-4702)1、与物料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工装、管道、工作台表面不能对产品有影响:——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反应——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第四十八条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4801洁净室(区)内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是否会对产品造成污染。4802若适用时,不清洗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是否无毒、无腐蚀,不会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不适用)第四十八条(4801-4802)1、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2、脱模剂应无毒、无腐蚀、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四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4901企业是否有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和记录。4902企业是否具有足够数量的专用工位器具。4903工位器具是否能够避免产品受损和有效防止产品污染。第四十九条(4901-4903)工位器具管理:1、建立工位器具台帐;2、建立管理文件和控制记录(清洗、消毒或灭菌记录)3、工位器具不能影响产品(损伤或污染产品)第五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5001是否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和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进入到洁净室(区)的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行清洁处理。5002是否规定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入洁净室(区)的净化程序并具备净化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是否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零配件或产品、外购物料或产品上的污染物。*5003末道清洁处理是否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所用的处理介质是否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第五十条(5001-5003)物料的净化:1、建立物料净化程序;2、配备净化用设施;3、净化的有效性验证;4、按净化程序对物料实施净化;5、对于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做好清场记录。5101企业是否根据生产艺有清场的管理规定和清场记录。5102若互相有影响时,生产前是否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是否能有效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第五十一条(5101-5102)清场管理:1、建立清场管理规定2、对清场进行验证3、按规定进行清场4、每次生产前确认是否有上次生产遗留物5、建立清场记录和生产前清场检查记录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5201企业是否建立批号管理文件,是否规定批号编制方法、生产批和灭菌组批方法,并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5202是否规定了每批应形成的记录,内容是否齐全。第五十二条(5201-5202)批号管理:1、建立批号管理文件(包括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2、规定批记录的要求(哪些批记录)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5301企业所用的灭菌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是否经过分析、论证和选择,以适宜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5302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如GB18279《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等。第五十三条(5301-5302)1、除无菌加工技术以外的灭菌确认与第55条重复。2、无菌加工技术的确认:YY/T0567第五十四条5401除了灭菌过程以外,需确认的过程是否按程序实施,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重要工艺参数是否经过验证,并经审批后实施。第五十四条(5401-5404)需确认的过程的确认:1、识别哪些过程需确认;2、建立确认和再确认程序 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则应对该过程进行确认。应当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生产企业应当鉴定过程确认的人员的资格。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则应当编制确认的程序文件,确保在软件的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5402过程的确认是否至少包括:评价计划的制定、评价的实施、评价的记录和评价的结论(或报告)。5403是否对过程确认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鉴定。5404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是否编制了确认的程序,且在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3、按照程序进行确认和再确认,编制确认方案、保留确认过程记录,给出确认结论(要审批)4、根据确认结果,建立该过程工艺参数文件。保留工艺参数日常控制记录。5、关键工序应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经审批后实施。6、计算机软件的确认(包括程序、方案和确认记录)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并形成文件。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5501是否编制了产品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5502是否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对灭菌过程进行了确认,在产品、灭菌器、工艺参数等发生变化时是否进行了再确认。5503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记录或报告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5504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保证产品无菌,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了过程模拟试验。(不适用)5505是否保持了灭菌过程确认的记录。第五十五条(5501-5505)灭菌确认:1、建立灭菌确认和再确认程序(5501)2、按照程序进行确认和再确认,编制确认方案、保留确认过程记录,给出确认结论(要审批)(5501、*5502、5505)3、灭菌确认应符合下列标准(5503)——GB18279、GB18280、GB18278、YY/T0567(5504)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灭菌过程的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产批。5601企业是否制定了灭菌过程控制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1)灭菌工艺文件;2)灭菌设备操作规程;3)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4)适用时,EO进货控制;5)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6)采用EO灭菌时,EO存放控制。5602灭菌过程是否与灭菌工艺文件保持一致(现场观察)5603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现场提问)5604是否按规定对灭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5605灭菌容器是否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第五十六条(5601-5605)灭菌过程控制:1、根据确认结果,建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包括:——灭菌工艺文件;——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适用时,EO进货控制和存放控制2、按照灭菌工序进行灭菌,保留灭菌工艺参数日常控制记录,记录应能满足追溯性要求。3、灭菌人员能力和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4、灭菌设备要求能自动监测和记录灭菌工艺。第五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5701生产批的划分是否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场抽查所生产的任意产品的记录)5702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批生产记录第五十七条(5701-5703)批记录的要求:1、按规定保持产品的批记录(5701、5702)2、批记录的可追溯性: 5703根据批记录是否能满足原料采购数量、生产数量和批准销售数量的追溯。——能追溯到原材料——标明生产数量和批准销售的数量第五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5801是否编制产品标识程序文件。5802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是否以规定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5803标识是否明显、牢固、唯一,便于区分和识别,能够防止混用并能实现追溯(检查现场)第五十八条(5801-5803)产品标识:1、建立产品标识程序文件,规定产品实现过程中的产品标识要求2、按要求进行产品标识(产品实现全过程)3、标识应明显、牢固、唯一,便于区分和识别,能够防止混用并能实现追溯第五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标识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通过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5901是否制定了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的程序文件。5902程序文件是否可以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5903生产过程中的状态标识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第五十九条(5901-5903)状态标识:1、建立产品状态程序文件,规定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要求且只有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以防不合格产品的非预期使用(5901、5902)2、按要求进行产品状态标识第六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6001是否编制了可追溯性程序文件。6002是否规定了可追溯的范围、程度和途径。*6003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的材料是否至少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灭菌设备和生产环境(检查标识和生产批记录)第六十条(6001-6003)追溯性要求:1、建立可追溯性程序文件2、为每个产品规定可追溯的范围、程度和途径3、标识和批记录应能满足追溯性要求。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应至少能追溯到所用的原材料、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灭菌工艺参数和灭菌设备、生产环境等第六十一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的相应法规及标准要求。6101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6102在用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申报注册已确认的版本保持一致。第六十一条(6101-*6102)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要求:1、符合10号令;2、更改时,应再确认是否满足10号令,并评审是否与申报的一致,必要时申报变更。第六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要求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6201是否制定了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6202程序文件是否包括了产品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以及对产品的组成部分防护的内容。6203第六十二条(6201-6205)产品防护:1、建立产品防护控制程序,规定产品的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的要求2、策划并规定产品的贮存条件。并在注册产品标准和包装标识或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企业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并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注册产品标准和包装标识、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是否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了所生产的各种无菌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并在注册产品标准和包装标识、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6204企业贮存场所是否具有监控设施。6205是否对贮存条件进行记录。3、贮存设施和监控应满足贮存和监控要求4、建立贮存条件日常监测记录。第八章监视和测量第六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监视和测量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1、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2、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3、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监视和测量的结果的有效性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4、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5、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要求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无菌检测室。6301是否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以确保监视和测量符合规定的要求。6302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中是否对测量装置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防护要求做出规定,以防止检验和试验结果失效。*6303是否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是否予以标识和保持记录。6304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中是否对企业自校准的测量装置的校准方法做出规定。6305当检验和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时,是否:1)对以往检验和试验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记录;2)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3)保持对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的记录。6306对产品检验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计算机软件:1)是否使用前进行确认;2)必要时(如软件更改时,遭计算机病毒侵害时等情况)是否再确认。*6307菌检室是否符合要求,并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第六十三条(6301-6307)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1、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规定测量装置的校准/检定、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防护等要求2、按要求对其进行校准/检定、搬运、维护。3、保留校准/检定记录,对计量装置进行校准标识。4、自校准装置,应规定自校准方法(方法要有溯源性),保留自校记录。5、当检验和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以往检验和试验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记录——对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该装置采取适当的措施,如维修并重新校准或验证,或报废另购6、测量用软件的确认:——使用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如软件更改时,遭计算机病毒侵害时等情况),进行再确认;7、菌检室——建立菌检室——菌检室的设计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第六十四条生产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当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确认产品符合规定要求。6401是否建立产品检验和试验程序文件。6402是否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如进货时、关键控制点、出厂时等阶段),确定产品检验和试验项目,并制定检验和试验规范。*6403是否按照程序文件和检验规范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第六十四条(6401-6403)产品检验:1、建立产品检验和试验程序文件;2、确定哪些阶段需要检验和检验项目、制度检验规程。包括:进货检验、质控点的过程检验、出厂检验。3、按规定进行检验,保留检验记录,记录应满足规定的追溯性要求。第六十五条*6501外购、外协零配件、原辅材料和过程产品是否在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第六十五条(6501-6505)产品放行控制:1、规定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和批准的要求。 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实现所规定的最终检验等相关过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放行。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和放行的批准做出规定,应当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6502最终产品是否在其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完成后放行。6503是否保持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如检验或验证记录)。6504产品放行是否经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的批准,是否保持批准记录。6505最终产品的自测检验报告所代表的产品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2、最终产品的放行须在全部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才能放行。3、保留产品检验记录、放行批准记录(包括放行批准人的签名和日期),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相符。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办法,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进行留样,并做好留样观察记录。6601企业是否建立了留样观察室,并按规定进行留样。6602是否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办法,保持留样观察记录。第六十六条(6601-6602)产品留样:1、识别留样需求,根据需求建立产品留相室和留样管理制度,规定留样的贮存和观察要求。2、按规定进行留样贮存和留样观察,保留贮存条件和日常监测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第六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反馈程序并形成文件,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得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6701是否建立反馈系统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监视的方法、反馈的途径、处理的程序、职责、频次等。6702当用统计的方法发现产品性能的偏离,是否按照程序反馈到相应的部门。第六十七条(6701-6702)反馈系统(包括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反馈):1、建立反馈系统程序文件,规定信息监视、分析、反馈、处理的相关要求(包括职责、程序、方法和频次等)2、按文件收集相关信息(内部和外部),并对之进行分析,必要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3、根据分析结果,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第六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第内部审核和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整改措施的评定,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并有效实施本规范的要求。6801是否制定了QMS内部审核程序文件,规定内部审核的职责、频次、方法和记录的要求。6802企业内审记录(如内审计划、审核检查表、审核日程安排、内审报告等)是否与程序文件相符。6803是否对同审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第六十八条(6801-6803)内部审核:1、建立内部审核控制程序,规定内审的职责、程序、频次、方法和记录的要求。2、按程序对内审进行策划(内审计划和内审检查表)和实施内审(内审记录和内审报告)。3、对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有效性。第九章销售和服务第六十九条6901产品销售或投标前,企业是否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包括顾客要求、法规要求和附加的其他要求)进行评审,是否保持评审记录。、690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是否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电话订货应保持包含产品要求的电话订货记录。第六十九条(6901-6903)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1、将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电话订货记录)2、对之进行评审(销售或投标前)3、保留评审记录 生产企业应当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对确定的产品要求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若产品要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6903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是否进行了再评审和保持评审记录,是否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相关人员。4、产品要求变更时,应再评审和保留评审记录,并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相关人员。第七十条适用时,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医疗器械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并形成文件。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的要求的文件,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生产企业应当保留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完成的安装和验证记录。7001是否有安装活动,如有,是否编制了医疗器械安装的作业指导书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不适用)7002是否按照医疗器械安装的作业指导书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的要求实施并保存记录。(不适用)第七十条(7001-7002)安装服务:1、编制安装作业指导书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2、保留安装记录和安装验证记录。第七十一条生产企业在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要求,并保持所实施服务活动的记录。7101有服务要求的情况,是否规定了服务活动的内容和对服务活动的验证要求。7102有服务要求的情况,是否保持服务活动的记录。第七十一条(7101-7102)售后服务:1、顾客有服务要求时,应规定服务活动的内容和服务活动的验证要求。2、建立服务记录和服务验证记录。第七十二条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7201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具有本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查看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明,并查看销售记录)第七十二条(7201-7202)经销商管理:1、经销商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收集其经营资质证明。2、为备查,销售记录应记录销售产品名称、批号和数量。第七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7301检查销售记录,查看销售记录的数量与生产记录是否一致,是否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第七十三条(7301)销售数量与生产数量的一致性:1、销售记录中的销售数量应当与生产数量一致。2、为备查,销售记录应记录销售产品名称、批号和数量。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第七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40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7402程序文件是否规定了对不合格品的控制要求(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处置和记录的控制)7403程序文件是否规定了不合格品处置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七十四条(7401-7403)~第七十七条(7701-7703)不合格品控制:1、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处置和记录的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401、7402、7404) 2、按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包括标识、隔离、评审、处置和记录)(7501、7502)3、如对不合格品进行返工,应——建立返工文件(经批准)7701——评价返工对产品是否有不利影响,如有,应采取措施。7702——对返工后的产品重新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77034、对交付或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纠正、纠正措施)*7601——如对不合格品进行纠正,应重新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7602第七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7501是否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和记录。*7502是否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查阅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注:有评审权限的人根据程序文件的规定做出返工、报废、销毁或降级使用等处置意见的决定可视为评审)第七十六条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7601对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7602若对不合格品进行纠正,检查企业对其进行再次检验的报告和记录。第七十七条若产品需要返工,应当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当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7701若产品需要返工,是否编制了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经过批准。(注:“返工文件”可以是任何形式,但须包含如何返工的规定,其复杂程度应与返工过程的复杂相适应)。7702在批准返工文件前是否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7703是否对返工后的产品进行重新检验或重新评价。第七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以确保由指定的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且保持记录。注:除无ISO13485中“当任何顾客抱怨没有采取预防和/或纠正措施,则其理由应予以批准(见5.5.1)并记录(见4.2.4)。”的要求外,其它要求基本相同。7801是否制定了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文件。7802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文件中是否规定:1)接收和处理的职责;2)评价并确定投诉的主要原因;3)采取纠正措施;4)识别、处置顾客返回的产品;5)转入纠正措施路径。7803是否执行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保持顾客抱怨处理的记录。第七十八条(7801-7803)(与第八十七条重复)顾客抱怨的处理:1、建立顾客抱怨接收和处理程序,规定职责、调查评价和纠正措施的相关要求。(7801、7802)2、按程序规定对抱怨进行收、处理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采取纠正措施的必要性。78033、如不采取纠正措施应记录理由,并经批准。8701顾客返回产品的处置:1、规定处置程序和要求;2、按照程序进行处理。第七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的程序文件并形成文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7901是否已制定了关于起草、批准和发布忠告性通知的程序。7902是否按程序实施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忠告性通知:1、建立忠告性通知控制程序,规定忠告性通知的起草、批准和发布的相关要求。2、建立忠告性通知的发布、批准和实施记录。第八十条*8001不良事件监测:1、建立不良事件监测控制程序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的程序文件并形成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规定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是否规定了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了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法规要求。,规定不良事件的监测的职责和方法,报告的职责、原则、程序和时限等要求(*8001)2、按照程序和法规要求进行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保留记录。(*8101、8102)医疗器械再评价:1、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程序文件(*8001)2、按照程序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8101)3、保持不良事件监测和医疗器械再评价记录。(8102)第八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8101是否按照程序文件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开展了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8102是否保持了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记录和相关档案。第八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8201是否制定了数据分析程序并形成文件。8202程序文件是否对与产品质量和QMS运行有关信息(包括顾客反馈、产品质量的符合性、过程和产品的特性及趋势,采取预防措施的机会、供方情况)收集数据的来源、分析用的统计技术和分析结果的利用做出了规定。8203是否有能力发现产品性能的偏离和不合格的趋势。数据分析:1、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文件,规定有关信息(包括产品质量、顾客反馈、市场信息、供方情况)的收集、分析和利用的相关要求。(8201、8202)2、按程序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产品质量、顾客反馈、市场信息、供方情况),并对之分析和利用。(8301、8302)3、应具备并通过数据分析不断提高发现问题(不合格或即将不合格)能力。(8203)第八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应用统计技术等,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产品的符合性、顾客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8301是否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应用统计技术等,进行数据分析,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8302是否对产品符合性的趋势、顾客反馈信息、供方供货业绩等信息进行充分分析。第八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的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8401是否制定了纠正措施程序文件。文件规定是否规定了:1)评审不合格;2)确定不合格原因;3)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4)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包括更新文件(适当时)5)保持采取措施的记录;6)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1、应建立纠正措施控制程序,规定下列内容:1)评审不合格;2)确定不合格原因;3)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4)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包括更新文件(适当时)5)保持采取措施的记录;6)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2、适当时,应按程序文件规定实施纠正措施,并保持相关记录。第八十五条8501企业是否已制定了发布忠告性通知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采取召回的程序文件,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忠告性通知和召回:1、建立忠告性通知和召回的程序文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并形成文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8502是否按程序实施并保持记录。,规定忠告性通知的发布、通知,必要时召回以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流程和要求(注意符合法规要求)2、当发生需要发布忠告性通知或召回的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发布忠告性通知或召回,并按法规规定向政府报告。第八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的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预防不合格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8601是否制定预防措施程序文件。8602程序文件是否对如下要求做出规定:1)潜在不合格的原因分析;2)预防措施的有效性验证(注: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应取决于潜在不合格事项的风险程度、本质和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预防措施:1、建立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当发现潜在不合格时,应按程序文件规定对之进行原因分析,采取预防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第八十七条生产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理由。8701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是否按企业文件要求经批准并记录理由。顾客投诉:1、建立顾客投诉的处理要求,并形成文件,规定顾客投诉的处理、分析,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2、按照文件对顾客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向顾客反馈、处理,必要进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如不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应记录理由并经过相应权限人人员的批准。第八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应用的有关术语。批号: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示符号。生产批: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灭菌批: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灭菌:用以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确认过的过程。无菌:产品上无存活微生物的状态。初包装材料: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对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最大允许统计数。无菌加工: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产品的无菌制备及产品的无菌灌装。该环境的空气供应、材料、设备和人员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 顾客投诉: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入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不足的行为。忠告性通知:在医疗器械交付后,由生产企业发布的通知,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宜采取的措施:——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器械的改动;——医疗器械返回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的销毁。标记:书写、印刷或图示物。——标帖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或——随附于医疗器械。有关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资料,但不包括货运文件。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监视:确定过程符合性的一组操作,是持续的过程。指观察、监督、使对象处于检查之下(使用监视装置);它可以包括定期测量或检测,特别是为了调节或控制而进行的定期测量或检测。测量:确定量值的一组操作。在本附则中未列出的术语与GB/T19001族标准中术语通用。第八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是指,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九十条生产企业可根据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确定不适用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第九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起施行。 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洁净室(区)的设置原则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当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二、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三、植入到人体组织、与血液、骨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入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四、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六、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定(区)内进行生产。七、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八、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洁净度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0.5um≥5um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100级3,50005110,000级350,0002,0001003100,000级3,500,00020,00050010300,000级10,500,0006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