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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12:37 发布

关于我国木制品行业如何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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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木制品行业如何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论文关键词:木制品反倾销反补贴现状措施  论文摘要:介绍了我国木制品行业在欧盟、美国和加拿大遭遇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遭遇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六种原因,并针对遭遇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近年来,我国木地板、家具、胶合板等木制品行业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还积极出口,在国际市场上产生很大影响,但这也引起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木制品出口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诉讼。  1我国木制品行业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现状  1.1欧盟的反倾销调查  1.1_1对胶合板的反倾销调查  2004年欧盟曾对来自中国的奥古曼胶合板征收高达66.7%的胶合板反倾销税,此后欧洲生产商即对类似的中国进口产品有抵触。2006年11月底,应欧洲胶合板协会(FEIc)的申请,欧盟拟将反倾销的范围扩大到冰糖果、红橄榄、橄榄木等橄榄科材料制成的胶合板。  1.1.2对家具的反倾销调查   2006年3月9日前后,意大利和德国的家具生产商拟对从中国进口的软垫沙发、坐椅提出反倾销申诉,他们指控中国在欧盟销售的沙发、椅子等商品低于其成本价格,提请欧洲家具产业联合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反倾销申请,范围涵盖多种类别的沙发、餐椅和办公椅。欧委会在2006年9月14日正式受理了德国、意大利的家具制造商提交的对我国软体家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欧盟对中国出口软体家具中的4组商品(主要涉及沙发、办公凳子等)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1.2美国的反倾销调查  1.2.1对胶合板、木地板的反倾销调查  美国商务部的相关数据表明,近几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阔叶材胶合板数量激增,从2003年的44.2万m,增至2006年的230万m3。2006年下半年美国弗吉尼亚的两家胶合板厂先后倒闭;约占全美阔叶材胶合板(樱桃、胡桃和栎木)产量70%的俄勒冈州的胶合板厂也面临倒闭的威胁。  美国本土厂家指责中国生产的胶合板不符合美国的环保和质量标准的要求,还强调在家具和橱柜二次生产中使用的中国产品也不符合美国甲醛释放标准的要求。因此,俄勒冈州参议院致信美国国土安全部、贸易代表和商务部,要求他们调查来自中国的不正当竞争。目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开始了“332”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2002~2006年美国木地板和硬木胶合板行业的竞争状况。   1.2.2对家具的反倾销调查  2004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起木制卧室家具倾销调查。2004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做出倾销初步裁定,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从4.90%到198.08%不等。2004年7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倾销初步裁定进行了修改。2004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做出倾销最终裁定,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从0.79%到198.08%不等。2004年l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1.3加拿大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从2004年起至2007年,加拿大连续3年根据其《进口措施法》对来自中国的强化木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据分析,如果加拿大方面正式立案将对我国地板企业造成重大的影响。一方面因为中国复合地板出口量正在加大,处于一个关键成长期;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地板生产企业具有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的特点,每年生产销售能力在100万m的企业只有少数几家。因此,一旦加方正式立案起诉,无论其提起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最终能否成功,均将导致我国地板生产企业出口形势进一步恶化。  2我国木制品行业遭受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2.1创新意识淡薄。价格竞争过烈   我国木制品行业是一个投资较少、生产设备简单、工艺技术容易掌握、又能安排大量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当前我国出口的家具基本上以OEM(原始设备生产商)贴牌的方式出口,产品的利润和竞争力十分有限。如果我国家具产品不学意大利走自主创新之路,仅仅做低附加值的产品,片面追求出口量上的增长,很容易成为美国反倾销大棒下的冤魂。  对中国企业而言,国内的市场空间有限,而对外贸易又能享受诸如出口退税等政策,所以大大小小的企业纷纷涌入国际市场。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有些企业大搞价格战,进行低成本竞争,引来倾销的猜忌与反倾销调查。  2.2国际经济衰退,贸易保护严重  近年来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他们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实行实质的贸易保护。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家具、木地板和人造板等木制品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着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贸易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3制度存在差异。引起偏见歧视   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的做法。  2.4专业人才匮乏。法律应诉不力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r5。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时态度不积极,把反倾销等同于歧视政策,这必然给国外的反倾销调查者造成错觉,误以为是企业的默认行为,进而认定倾销行为确实存在。美国刚开始对中国木卧家具进行调查时,很多企业抱着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以为不争取也会拿到加权平均税率。产品出口美国的中国家具企业有近两万家,结果只有125家参加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