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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00:14 发布

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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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黄金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黄金协会于2011年11月21日,于豫园商城凝晖阁会议室,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单位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商议《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了黄、铂金饰金零售价格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价格浮动幅度等内容。上述事实,有会长办公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情况记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认定,黄金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黄金协会在组织相关金店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中起到了主导作用,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处以罚款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限黄金协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8月9日对上海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上海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银楼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老凤祥银楼公司2011年11月21日,派员参加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于豫园商城凝晖阁会议室组织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单位商议《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金零售价格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价格浮动幅度等内容,并遵照实施。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会长办公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情况记录,黄铂金价格表等证据为证。10 本机关认定,老凤祥银楼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老凤祥银楼公司已于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老凤祥银楼公司从轻处罚。据此,处罚如下:对上海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处二〇一二年度相关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323.29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叁万贰仟玖佰元)。限老凤祥银楼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323.29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叁万贰仟玖佰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8月9日10 对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庙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老庙公司2011年11月21日,派员参加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于豫园商城凝晖阁会议室组织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单位商议《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金零售价格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价格浮动幅度等内容,并遵照实施。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会长办公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情况记录,黄铂金价格表等证据为证。本机关认定,老庙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老庙公司已于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老庙公司从轻处罚。据此,处罚如下:对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处二〇一二年度相关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360.1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万零壹仟叁佰元)。10 限老庙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360.1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万零壹仟叁佰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8月9日对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一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明,亚一公司2011年11月21日10 ,派员参加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于豫园商城凝晖阁会议室组织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单位商议《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金零售价格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价格浮动幅度等内容,并遵照实施。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会长办公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情况记录,黄铂金价格表等证据为证。本机关认定,亚一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亚一公司已于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亚一公司从轻处罚。据此,处罚如下:对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处二〇一二年度相关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141.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捌仟叁佰元)。限亚一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141.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捌仟叁佰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0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8月9日对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隍珠宝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明,城隍珠宝公司2011年11月21日,派员参加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于豫园商城凝晖阁会议室组织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单位商议《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金零售价格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价格浮动幅度等内容,并遵照实施。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会长办公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情况记录,黄铂金价格表等证据为证。本机关认定,城隍珠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10 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城隍珠宝公司已于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城隍珠宝公司从轻处罚。据此,处罚如下:对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处二〇一二年度相关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154.0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零捌佰元)。限城隍珠宝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154.0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零捌佰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8月9日10 对上海天宝龙凤金银珠宝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上海天宝龙凤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龙凤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明,天宝龙凤公司2011年11月21日,派员参加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于豫园商城凝晖阁会议室组织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单位商议《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金零售价格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价格浮动幅度等内容,并遵照实施。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会长办公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情况记录,黄铂金价格表等证据为证。本机关认定,天宝龙凤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天宝龙凤公司已于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天宝龙凤公司从轻处罚。据此,处罚如下:对上海天宝龙凤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处二〇一二年度相关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30.04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佰元)。限天宝龙凤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0 携带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30.04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佰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8月9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