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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2 05:30:4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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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直机关第二综合楼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通路202号)。四、办理条件有就业创业政策需求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五、申请材料身份证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说明需要了解的就业政策法规;(二)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答复。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市直机关第二综合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通路202号)。(二)电话咨询:0533-2791855。
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二、办理依据(一)《就业促进法》;(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办理条件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五、申请材料(一)职业供求信息1、个人求职:(1)身份证;(2)一寸免冠彩照1张;(3)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证明及学历证明;(4)本市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办理登记。2、企业用工:(1)《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招聘简章。(5)外地单位持当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跨地区招工介绍信。(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无职业介绍申报材料:1、身份证;2、一寸免冠彩照2张;3、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证明及学历证明;4、本市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办理登记。(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由本人持《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大龄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2、“双零”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或法院判决书;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材料(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1、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2、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3、就业失业证明:单位就业或失业人员凭《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六、基本流程(一)求职登记工作流程:1、工作人员审查求职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及材料;2、求职人员填写《淄博市职业介绍中心个人求职登记表》;3、将求职信息录入信息网。
用人登记工作流程:1、工作人员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2、经核查无误后,用人单位填写《淄博市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3、进行职业指导,推荐劳动者。4、将用人信息录入信息网,发布用人信息。5、组织招聘会(每周二、四上午)。(二)职业指导工作流程:1、接待受理。接受咨询,了解情况,登记信息。2、诊断指导。专业测评,诊断分析,耐心指导。3、服务跟进。针对服务,跟进指导,回访反馈。职业介绍工作流程:1、工作人员根据求职人员的求职意向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先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需求意向进行职业指导、岗位匹配,对有特殊要求的个体进行素质测评,打印《推荐介绍信》。2、求职人员(用人单位)凭此介绍信与用人单位(求职者)联系面试。(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就近的就业服务机构(“双零”
家庭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就业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认定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专用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援助工作。(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流程:1、就业登记(1)用人单位持单位及劳动者本人的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就业登记申请。(2)窗口前台及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4)符合就业条件的,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就业情况,办理就业登记手续。(5)就业状态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合同的,无需再次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失业登记(1)劳动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2)窗口前台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3)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二)电话咨询:0533-3183061。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二、办理依据(一)《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淄博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四、办理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查询淄博市人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淄博市直机关第二综合楼220房间。(二)电话咨询:0533-2868781。
大学生职业指导介绍、就业援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大学生职业指导介绍、就业援助。二、办理依据(一)《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二)《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70号);(三)《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淄人社发〔2017〕2号);(四)《关于在全市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105号);(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直机关第二综合楼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通路202号)。四、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职业指导介绍和就业援助。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证明家庭困难的有关证件(特困生提供)。六、基本流程(一)就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就业见习、“三支一扶”、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国有)企业招聘信息等需求信息;(二)高校毕业生按照程序要求报名;(三)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就业协议。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市直机关第二综合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通路202号)。(二)电话咨询:0533-2791855。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二、办理依据(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四)《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95号)(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32623-2016)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淄博市人才市场(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88号)。四、办理条件根据工作需要与服务对象需求办理相关业务。五、申请材料(一)档案接收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函件,单位介绍信、转递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档案转递调档函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办需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查借阅服务单位介绍信、查借阅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出具证明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六、基本流程(一)接收程序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2.档案调入后,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审核档案,对符合要求的,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簿》上登记,编号入库;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3.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在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二)转出程序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管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2.检查核对将转出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上登记。3.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后转出。成批移交档案,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4.超过一个月未收到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发函或电话催要回执。5.调档单位的调档函件、转递通知单回执等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三)查借阅服务程序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审核查借阅单位、查借阅事由、查借阅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2.根据需要确定提供的档案材料,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簿》上登记。
3.提供查借阅服务时,将档案移交查借阅人在阅档室查阅。如需摘录档案内容的,审核摘录档案内容,与原文核对无误时,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4.提供查借阅服务时,告知借阅人归还期限。5.检查核对归还档案,核对无误后入库保存。(四)出具证明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审核出具事由、经办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2.根据档案记载相关内容出具证明。档案中无记载的,在材料形成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3.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五)相关服务提供档案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及存档人员政治历史审查、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中与档案相关的服务等。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88号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10-15号窗口。(二)电话咨询:0533-2791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