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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05:30 发布

钦州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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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钦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诚信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到本市承接项目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评估、运用和管理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对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记分标准、信用信息档案表、信用信息征信表等,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对市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记录和动态管理工作,并建立信用信息名录库和激励惩戒机制。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统计、处理及评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住建委录入信用信息名录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辖区住建局统计、处理及评分。-7-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培训工作;开展行业信用自律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项目负责人执业情况等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等组成,内容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信息、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履历、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继续教育记录、执业记录等情况。业绩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对象的年度服务评价意见;(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获得区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表彰;(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市级以上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的良好评价、认定、认证;(四)市、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二)被各级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7- 予以通报批评、被行政处罚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的信息;(三)被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评批、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均须自行提供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完成信用信息档案表的填报。信用信息档案表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由填报企业注册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册地不在本市的企业,其信用信息档案表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行业协会核实,并报企业驻钦办公地点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信用信息档案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核实(确认)后的信用信息档案表上报市住建委录入信用信息名录库:(一)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注册之日起30日内报送;(二)注册地不在本市的企业,应当在入钦承接项目前报送;(三)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第八条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完成信用信息征信表的填报。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完成信用信息征信表的填报。第九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重新填报信用信息资料。第十条信息征集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征集不良行为信息的,应自征集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发送告知通知。被征信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漏时,均可以向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其他-7-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业绩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裁定,并将核查和裁定结果反馈市住建委。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在收到信用信息档案表或征信表后,应及时将信用信息进行录入,并更新、存档。录入信用信息时,应当保持信用信息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并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各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征信情况以及信用记分标准出具记分意见,市住建委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和记分意见对信用信息名录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未填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的企业,无基本分。自信用信息录入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第十四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一)累计扣分在10分(含10分)以上20分以内的,注册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二)累计扣分在20分(含20分)以上30分以内的,注册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不得以其他方式承接新项目,在记分周期内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三)累计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以上的,市住建委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不予出具诚信证明,两年内不得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7- 不得以其他方式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在下个记分周期中减少其5分的基本分,并列入信用信息名录库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信息发布网站上予以公示。注册地不在本市的企业,由市住建委、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告知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物业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一)扣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其提出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二)扣分达到2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由行业协会对其进行培训或继续教育,在下个记分周期中减少其5分的基本分;(三)扣分达到30分时,由市住建委或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并列入信用信息名录库失信项目负责人名单,在信用信息发布网站上予以公示,同时扣除所在企业5分。第十六条上一记分周期信用信息积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将列入信用信息名录库诚信名单,在信用信息发布网站上予以表彰公示。市、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给予激励:(一)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二)对申请办理业务的,优先审定;(三)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对连续两年以上记分在前列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行业协会可以采用授牌等形式进行表彰。企业在记分周期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列入信用信息名录库诚信名单。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公布及使用第十七条信用信息公布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7-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委通过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qzjgw.gov.cn/)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情况。第十八条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查验和使用本规定中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潜在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和评标标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及记分结果,可以作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规定、准则,以及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存在下列行为的信息,将上传至市人民政府搭建的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表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将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获奖等优良信息”上传;(二)被各级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将作为“企业违法违规被查处信息”上传;(三)有关规定需上传到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将根据规定上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灵山县住建局、浦北县住建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7-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