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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2 05:30:5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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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中盛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的调研报告姓名:李学号112308119[摘要]:通过对汇中盛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债权转让的相关业务概况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范找出汇中盛世苏州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由此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关键词]:债权转让调研防范一、汇中财富简介和岗位简介汇中盛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中财富”)是中国领先的从事个人借款咨询与财富管理的专业性金融服务企业,它引入国际领先的“个人对个人”借款咨询和财富管理服务,并结合中国信用状况,一方面为社会小微人群提供包括借款咨询、协议管理、风险评估、回款管理等服务,另一方面为中产阶层和高净值人群提供债权转让、资产配置等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 ,履行“普汇大众,财富中华”的企业使命。目前汇中已加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汇中成立之初就以“普汇大众 财富中华”为使命,仅2012年就获得了“诚信金融机构示范单位”、“最受市民喜爱的理财品牌”、“优秀信用借款服务平台”、“最稳健理财机构”等数十项荣誉奖项,并且全年实现投资理财100%的优异业绩。伴随企业快速发展的东风,汇中会继续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中国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企业的愿景。本人在汇中财富苏州分公司担任职销售顾问,主要岗位内容是1.根据公司产品特点,为客户建立、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咨询服务;2.完成销售经理制定的销售目标;3.根据销售经理的要求按时保质的完成销售报告;4.根据一线工作了解到的客户反馈,向公司提出产品及流程优化建议;5.根据业务要求,定期做客户回访,做好老客户维护和再开发,主动、积极地为客户提供各类理财产品。
二、汇中财富债权转让业务概述本公司在相关业务方面主要有为中产阶层和高净值人群提供债权转让、资产配置等专业的财富管理,以及相关债权咨询产品的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等。近两年新开展的金融债权估值业务主要是采用专用的金融计量方法为债权人提供债权(资产)的价值评估,对债权资产的资产特性、价值基础以及价值内涵进行评价分析,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分析报告。三、汇中财富债权转让业务解读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结合法律,汇中财富债权转让业务存在以下规范及风险。(一)业务规范:1、排除被限制转让的情形:依据合同法,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每一笔业务,公司都必须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排查。2、通知债务人:依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公司业务员中有专人负责通知债务人。3、告知受让人、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依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公司业务中,必须将这些法律效果告知相关当事人,不然容易发生纠纷。(二)业务风险:简要概述风险,并按我上面的修改模式修改该部分。删除其中的防范问题,并调整至后面的防范建议中。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四、债权转让业务法律分析债权转让是债的移转类型之一,是合同双方不改变债的内容而为的债权主体的更迭。以下,我结合公司业务对债权受让人行使债权、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债务人的抗辩权、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抄自何处?应当在参考文献或注释中说明,另不要全盘抄袭,应当有自己结合公司业务进行修改。尽可能不要提争议的问题,就提你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一)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考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时,要否应对受让人受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债权为财产权,可由权利享有者自由处分已是共识。企业的债权是企业的财产,与企业的其他财产一样受企业支配。从财产处理的原则看,应当认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债权进行的处分,只要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企业对于其他财产的处分一样,其效力应予肯定。但债权因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转让不仅涉及到合同相对人,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转让的前因。2、债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该关系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债权转让的基础原因关系,如债权基于买卖、赠与而转让,二是债权受让关系。3、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4、债权出让人与其自身股东、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关系是否对债权转让产生影响,或基础原因关系应否加以考虑,是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的问题。
理论上,债权转让合同不论在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中,还是在非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中,均被认为只要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出让人成为新债权人。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准物权契约,是相对的无因契约,除非转让双方作出特约,原因是否有效,对于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不产生直接影响,如甲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将其对于丙的债权转让给乙,后甲发现并未对乙负有债务,但其债权转让合同仍不因之而无效。后者则并不将债权转让的原因(如基于抵销、买卖等)与债权转让本身(交付)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即有效取得债权。因此,债权转让制度并不考虑其他原因。通说认为,之所以不考虑其他原因,是基于债权转让的安全性,保护受让人能完全取得债权。而所谓完全债权要求受让人取得债权:第一,应不受被转让债权的成立、存续及内容上的瑕疵(无效、消灭及附有抗辩权等)的影响;第二,应不受流通中瑕疵(转让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综上,纵使债权转让中存在瑕疵,该瑕疵也不对受让人行使权利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法院对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确认并不需要审查其他有牵连的法律关系,不否认与债权有关联的其他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其他人仍可依法就本案债权提出自己主张。在案例一的情形中,调解书的下达应不需多虑。只要受让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时证明了受让人资格,证明转让行为真实存在,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处理。(二)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毫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即不得受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然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上述情形下,应当可以认为相关人士参与受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损。案例中如果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员,合同应当按无效处理。(三)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约束 债务人于什么情况下受债权转让的约束,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显然同意主义较通知主义更为严格。所以在适用法条上,应当适用合同法处理这类案件。但合同法的规定也不甚明确,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通知对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通知的形式、通知的生效、通知的时间等问题上。(四)债权出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要求出让人向受让人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有效存在且没有瑕疵的,任何第三人不会就本债权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权利存在瑕疵,除非受让人受让时明知,出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未对债权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理论上认为,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为有偿时,受让人有权依关于买卖之规定,要求出让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为无偿行为时,受让人原则上不得行使任何权利。换言之,有偿转让按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处理,无偿转让按赠与相关规定处理。(五)债务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该抗辩权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和诉讼法上的抗辩。实务中主要表现为:1、权利不存在的抗辩,如转让的债权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或债务人行使了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而使债权不复存在;2、受通知前,已经清偿。如甲公司已经在资产管理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前,或转让后通知前,归还了所欠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3、拒绝履行的抗辩。如双务合同中,出让人仅转让债权但保留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4、诉讼法上的抗辩。如出让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管辖,债务人可援引对抗受让人;5、抵销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该规定对债务人既有对于受让人的债权又有对于让与人的债权时,可否主张先抵销对于让与人的债权没有明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越来越频繁,债的流转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快。长期以来,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是法院审理的数量较多的两类商事合同纠纷。两类案件共同点是欠款,前者欠贷款,后者欠货款。为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债权、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往往采取通过低价向外转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以化解金融风险,消除呆坏帐,出卖人也常常通过转让债权消除三角债。我们所以选择分析此类债权转让出现的问题,目的一在于规范相应行为,二在于为相关实践提供可值参考的建议。五、债权转让业务的风险防控建议对于汇中盛世苏州分公司这样的P2P信贷平台满足了金融市场的需要,应该加以鼓励。但所有金融创新都存在风险,P2P平台目前存在多种经营模式,各种模式的风险不同,应该有区别地分析和防范。为此,提出如下风险防控建议:1.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如人人贷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便将风险金账户交由招商银行托管,使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实现完全分离。2.使用一种更透明、且保障资金安全的方式,资金的流转划拨直接在借贷双方账户中实现,在没有第三方账户的情况下,使得借贷双方都拥有完整的知情权,真正做到专款专用,此类操作的典型代表是仟邦资都。3.增强P2P平台的信息透明度从而达到风险控制。许多被爆出的虚标、秒标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4.加强完善以下信息:标的详细描述情况、相应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完善。其中纸质版的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打款凭证尤为重要。另外,相关借款申请材料、借款人和抵押物的相关证件、详细的说明,均能让投资人有更清楚的了解,对于自己资金的去向也会更放心。
1.促进担保模式的完善。对于潜在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投资人还是应该聚焦在实实在在的保障措施上,例如平台风险准备金、债权转让+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模式等保障模式。2.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筛选制度。为避免发生信用风险,管理人应对债权的资质、信用等级进行严格筛选,最终选出优质债权进行投资。3.加强落实相关信用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更新投资债权的各项信息等;投资到期后,管理人负责对投资本金进行回笼。4.请由第三方来对理财公司的的服务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如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汉唐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将对汇中普惠提供的服务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5.落实连带责任担保制度。汉唐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对汇中盛世公司基金的本金和收益进行全额担保。6.加强企业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准确行使诉讼权利,必要时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和客户的权益。 来自于何处,应当说明,建议同上批注。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按此格式调整以下格式。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参考文献:[1]:古今名言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声明访问者可将本资料提供的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文档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