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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05:30:53 发布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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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实施细则(试行)学习内容与目的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目的----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法规和细则要求----贯彻落实,实现企业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学习计划背景与基础知识----制定和实施规范、实施细则的目的与意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与规范、实施细则的关系----重要的定义与术语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理解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条款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条款理解21 背景与基础知识目的与意义完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系----企业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日常监管的依据法规化,体现了长效机制和与国际接轨----规范—部门规章(局长令)----细则、指南—规范性文件----美国QSR、日本器械GMP、欧盟三个指令、ISO13485:2003、法规和标准标本兼治,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鼓励先进,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有效企业质量体系与规范的关系常用的定义与术语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妊娠控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其它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任何通过外科或内科手段,拟部分或全部插入人体,或通过医疗手段介入自然腔口且拟留在体内的有源医疗器械。无菌医疗器械:旨在满足无菌要求的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任何通过外科手段来达到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自然腔口中;或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用的;并且使其在体内至少存留30天,且只能通过内科或外科的手段取出。质量管理相关21 批号: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示符号。生产批: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确定的数量。灭菌批: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确定的数量。灭菌:用以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确认过的过程。无菌:产品上无存活微生物的状态。初包装材料: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常用的定义与术语(续)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对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的允许统计数。无菌加工: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产品容器和(或)装置的无菌灌装。该环境的空气供应、材料、设备和人员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标记:书写、印刷或图示物。标帖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或随附于医疗器械;有关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资料,但不包括货运文件。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顾客投诉: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不足的行为。忠告性通知:在医疗器械交付后,由生产企业发布的通知,旨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宜采取的措施: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器械的改动;医疗器械返回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的销毁。其它与GB/T19001族标准中术语通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的学习和理解规范的文本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和开发21 第六章采购第七章生产管理第八章监视和测量第九章销售和服务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第十一章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监督管理依据规范化要求法规地位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第六十六条生产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涉及的条款,并说明不涉及的合理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组织机构图要素分配表部门和人员职责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方针:长期性、适宜性;目标:可实现的量化指标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包括企业内、外的全过程(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评价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充分性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任命管理者代表、规定职责21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以岗位说明书或其它形式,提出重要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资历、工作经验等要求、这些部门负责人进行有关培训或学习的记录。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企业内部和外部培训、特殊工种须持上岗证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章文件和记录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规范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规定。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制要求:1.文件发布前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2.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3.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它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4.生产企业应当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程序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要求。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2.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第五章设计和开发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阶段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21 转换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可行性分析、初样试制、正样、批量生产第十七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入记录,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第十八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设计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记录。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试验或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5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适当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将带来的风险,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其记录应当可追溯。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在医疗器械的应用》第六章采购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当供方是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供方还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规范。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第二十七条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规格型号、规范、图样、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验收准则等内容。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第二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21 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所有生产过程。第三十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生产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或特殊过程。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工艺装备,并确保其得到控制。第三十二条对于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并实施对医疗器械清洁的形成文件的要求。对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第三十三条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则应对该过程进行确认。生产企业应当鉴定过程确认的人员的资格。应当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如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医疗器械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有影响,则应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产品标识程序文件,规定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标识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通过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第三十七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灭菌过程应当在初次使用前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可追溯性的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生产有源植入性或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的记录,同时生产企业应当要求代理商或经销商保持医疗器械的分销记录以便追溯,需要时,可获得此类记录。第三十九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10令第四十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文件,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对有存放期限或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医疗器械及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八章监视和测量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并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1.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2.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21 果失准;3.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4.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期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当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第四十三条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实现所规定的全部过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放行。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放行的批准做出规定,应当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第四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反馈系统的程序文件,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得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第四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方法和记录要求,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并有效实施本规范的要求。第九章销售和服务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并保持评审记录。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第四十七条适用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医疗器械安装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并形成文件。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的要求的文件,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生产企业应当保留由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完成的安装和验证记录。第四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要求,并保持所实施服务活动的记录。第四十九条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第五十条生产企业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第五十三条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五十四条生产企业在不合格品需返工时,应当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返工文件应当经过批准,并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21 第十一章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以确保由指定的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且保持记录。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的程序文件,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第五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确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明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第五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第五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数据分析程序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第六十条生产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产品符合性、顾客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第六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纠正措施程序文件,以确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第六十二条对于存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预防措施程序文件,以确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预防不合格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规范应用的有关术语在本附则中未列出的术语与GB/T19001族标准中术语通用。第六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特殊要求,将分别制定发布不同类别的《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生产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涉及的条款,并说明不涉及的合理性。第六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规范自ⅩⅩⅩⅩ年ⅩⅩ月起施行。2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文本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生产环境(洁净区)要求工艺用水和工艺用气要求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和开发第六章采购动物源材料、初包装要求第七章生产管理产品实现的过程控制洁净区内设备设施要求灭菌过程要求无菌操作技术第八章监视和测量菌检、留样第九章销售和服务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第十一章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术语、适应范围、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不涉及条款附录洁净室设置原则注:黑色(正体)为医疗器械通用要求;蓝色(斜体)为无菌医疗器械专用要求无菌医疗器械专用要求第三章资源管理(12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章采购(2款)第四十一条第2、3款第七章生产管理(10条1款)第四十六第~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2款第八章监视和测量(1条1项)第六十三条第5项、第六十六条21 第十三章附则(4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附录洁净室设置原则(8项)检查评定标准无菌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254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1项,一般检查项目223项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形成文件的工作环境条件要求和程序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这些工作环境条件。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质等污染源的区域。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须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及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见附录。洁净室(区)洁净度级别设置原则一、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倡导技术进步,建议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保障产品质量。包括先进的生产工艺、先进的设备、工装和设施等。二、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器械,(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不低于10000级。植入血管:血管支架、心脏瓣膜等。介入血管:各种血管内导管等。三、植入到人体组织、与血液、骨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触器械,(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不低于100000级。植入人体组织器械:起博器、给药器、人工乳房等。21 与血液间接接触器械:输液器、输血器等。与骨接触器械:骨水泥等。四、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器械,(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不低于300000级。与损伤表面接触:烧伤或创伤敷料等。与粘膜接触:无菌导尿管、气管插管等。五、与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应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相同;如给药器、人工乳房、导尿管等。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低于300000级。如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六、无菌加工灌装封,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七、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八、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ISO14644洁净室及其环境控制ISO14644-1洁净室及其环境控制第1部分:空气洁净度分级ISO14644-2洁净室及其环境控制第2部分:检测和监视规范ISO14644-3洁净室及其环境控制第3部分:计量和检测方法ISO14644-4洁净室及其环境控制第4部分:设计、建造和投入使用ISO14644-5洁净室及其环境控制第5部分:运行ISO14644-6洁净室及其环境控制第6部分:术语ISO14644-7洁净室及其环境控制第7部分:隔离区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第十四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应当考虑门窗的密封性,并应设有安全门。第十五条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气体均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于所生产的产品的要求。第十六条21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装、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并做好维护记录。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洁净室(区)是否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产品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定期监测和验证,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存档。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环境要求及监测应当符合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等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对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服应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工作服和帽子应能有效地遮盖内衣、毛发。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直接用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产品实现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与血液或药液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当达到注射用水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第五章设计和开发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其记录应当可追溯。与动物源相关的产品风险分析:ISO/DIS22442-1:《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第1部分:风险分析与管理》第六章采购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对病毒进行检测控制。所选择的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参考:ISO/DIS22442-1:《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第1部分:风险分析与管理》ISO/DIS22442-2:《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第2部分:索源、收集和处置》ISO/DIS22442-3:《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第3部分:病毒和传播媒介的去除与灭活》YY/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准21 第七章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当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第四十七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与粘连。第四十八条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第四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使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避免污染和损坏。第五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对于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办法,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做好清场记录。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办法,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使用前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无菌医疗器械要达到10—6的无菌保证水平医疗器械灭菌确认与常规控制标准GB18279-2000(ISO11135:1994)医疗器械确认和常规控制环氧乙烷灭菌GB18280-2000(ISO11137:199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辐射灭菌GB18278-2000(ISO11134:1994)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无菌加工技术的确认与常规控制YY0567.1-2005(ISO13408-1:1998)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第1部分:通用要求YY0567.2-2005(ISO13408-2:2003)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第2部分:过滤ISO13408-3: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第3部分:冻干ISO13408-4: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第4部分:在位洁净技术ISO13408-5: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第5部分:在位灭菌ISO13408-6: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第6部分:隔离体系统EN13824:2004医疗器械灭菌液体医疗器械的无菌加工要求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产批第六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文件,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21 企业应当根据贮存条件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并在注册产品标准和包装标识、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应当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第八章监视和测量第六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并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1.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2.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3.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4.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期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5.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要求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菌检室。第八章监视和测量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进行留样,制定产品留样管理办法,并做好留样观察记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文本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第四章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性所要求的记录第五章设计和开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设计与制造第六章采购采购产品的要求、生物源材料第七章生产管理植入物标记、包装、生物源性产品的防护第八章监视和测量试验室、出厂检验21 第九章销售和服务代理商或经销商分销记录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第十一章顾客抱怨和不良事件监测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顾客投诉分析、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第十三章附则相关术语、不涉及的条款附录生产洁净室(区)设置原则注:黑色为医疗器械通用要求;蓝色为植入性医疗器械专用要求植入性医疗器械专用要求第一章总则(3条)第一条~第三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源管理(6条4款)第七条第2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1款第四章文件和记录(1条)第三十一条第五章设计和开发(1款)第三十四条第2款第六章采购(2条3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4款、第四十三条第2款、第3款植入性医疗器械专用要求第七章生产管理(5条3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2款、第六十六条第2款、第六十七条第2款第八章监视和测量(2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九章销售和服务(1条)第八十五条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2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十三章附则(1条)第一百零二条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305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35项,一般检查项目270项21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指南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有源植入性和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无菌和非无菌状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但不适用于组织工程植入物植入物医疗器械包括无源和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骨接合植入物、骨与关节替代物、心血管植入物、神经外科植入物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与除颤器、耳蜗植入物、植入式输液泵、植入式神经刺激器、植入式机电心脏循环系统等。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生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免疫学、医学等),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第八条从事生物源性医疗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活动的要求,包括它们的频次,并保持此类维护的记录。第二十四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和射线防护装置,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监视和控制这些工作环境条件。第二十五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对其它产品、工作环境或人员造成污染,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这些措施应形成文件予以规定。第四章文件和记录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在规定可追溯性所要求的记录时,应当包括可能导致医疗器械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有组件、材料和工作环境的记录。第五章设计和开发第三十四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入记录,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有源植入物性医疗器械的设计与制造应当将与能源的使用有关的风险降至最低。特别是与器械的绝缘、漏电及过热有关的电的使用。21 第六章采购第四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当供方是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供方还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规范。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如采购的产品与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能有关,生产企业必须保持对供方实施控制的所有记录,这些记录应足以证实所采购的产品可保证产品的安全性。第四十六条用于医疗器械的生物源性材料应当来自被供方控制,并且由使用方采取监控措施的生物体。有关生物的地区源方面的信息(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应当由生产企业保存。第四十七条应当对生物源性材料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应当对生物源性材料的资源寻求、收集和处理进行控制;应当对生物源性材料的病毒及传染去除或灭活进行验证。第七章生产管理第四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所有生产过程。应当规定控制的范围和要求,确保工艺技术质量、产品质量、设备、各类生产人员、生产环境、产品的清洁得到控制。第六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可追溯性的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为保证植入物的可追溯性,植入物上应当标记制造商名称或商标、批代码(批号)或系列号,如果标记会影响植入物的预期性能,或植入物太小,或植入物的物理特性不允许清晰标记,所需信息应当使用标签或其它方法给出。第六十七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与设计输出保持一致。第六十九条以灭菌状态提供的生物源性产品,其防护密封包装,应当具有微生物隔离的能力,能够保证在规定条件和期限内,包装密封的完好性;非灭菌生物源性产品的包装系统应当在规定的洁净度下,进行产品最后清洗和包装,清洗水质应为纯化水,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和控制微生物污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第七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物源性组织、细胞和物质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提供最佳的安全保障。特别是涉及到安全性的有关病毒和其它可传播物质,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有效的方法予以消除,或在制造工艺中将病毒灭活。第七十一条用于加工处理生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第七十二条生产生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当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21 第八章监视和测量第七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记录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试验室,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特殊项目可验证原材料进厂检验报告,但必须通过论证)。第八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特殊生产过程确认的监视程序,控制确认的过程参数,以确保规定的要求持续得到满足。第九章销售和服务第八十五条生产企业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生产企业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持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当检查需要时,可获得此类记录。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第九十九条生产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理由。第一百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取出后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了解植入物故障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的安全性。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标准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标准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T0287-2003/ISO13485: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GB/T19000-2000(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00(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4-2000(ISO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ISO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标准2.风险分析YY/T0316-2003(ISO14971:2000)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EN12442-1/ISO22442-1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第1部分:风险分21 析和管理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标准3.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的控制EN12442-1(ISO22442-1)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第1部分:风险分析和管理EN12442-2(ISO22442-2)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第2部分:资源寻求、收集和处理控制EN12442-3(ISO22442-3)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第3部分:病毒及传染去除或灭活验证注:ISO22442系列标准将采用EN12442系列标准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标准4.外科植入物取出和分析ISO12891-1:1998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第1部分:取出和处理ISO12891-2:2000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第2部分:取出的金属外科植入物分析ISO12891-3:2000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第3部分:取出的聚合物外科植入物分析ISO12891-4:2000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第4部分:取出的陶瓷外科植入物分析注:以上标准正在转化为国标过程中。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标准5.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三级技术标准(部分)YY/T0340/ISO14283外科植入物—基本原则*ISO1463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行标制定中)ISO14602无源外科植入物—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YY0341骨接合用非有源外科金属植入物通用技术条件*ISO21534无源外科植入物—关节置换植入物—特殊要求YY0017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YY0018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螺钉YY0019骨接合植入物金属髓内针YY0117.1~.注:带*标准正在转化中。3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YY0118髋关节假体21 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标准YY0119骨接合植入物金属矫形用钉YY0120骨接合植入物金属矫形用棒YY0345骨接合植入物金属骨针YY0346骨接合植入物金属股骨颈固定钉YY0459外科植入物丙烯酸树脂骨水泥YY0502膝关节假体YY0591骨接合植入物金属带锁髓内钉GB4234外科植入物用不锈钢GB/T13810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GB17100外科植入物用铸造钴铬钼合金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标准GB/T19701.1~.2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GB12279人工心脏瓣膜通用技术条件*ISO9713神经外科植入物—自闭合颅内动脉瘤夹*ISO14607外科植入物—乳房植入物专用要求*ISO21535无源外科植入物—关节置换植入物—髋关节置换植入物的专用要求*ISO21536无源外科植入物—关节置换植入物—膝关节置换植入物的专用要求ISO25539心血管植入物—血管内装置*EN14299无源外科植入物--心脏和血管植入物的特殊要求—动脉支架的专用要求注:带*标准正在转化中。21